2月26日,中欧法学院与民商经济法学院联合举办的中欧民商经济法论坛第四期顺利举行。本次论坛以“监管新前沿——欧盟竞争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最新发展”为主题,邀请匈牙利罗兰大学法学院兼职助理教授、匈牙利电信公司监管卓越中心负责人Balogh Virág博士解读欧盟竞争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最新发展,并介绍欧盟数字新规及其司法实践。中欧法学院讲师赵天书主持讲座,民商经济法学院焦海涛教授担任与谈人,吸引了包括中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及各学院硕博研究生在内的近50名师生参与。

讲座伊始,Balogh Virág博士从制度和技术两个维度剖析了欧盟网络平台监管的基本背景和内在张力。在制度层面,欧盟27个成员国的主权博弈与多层决策机制(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与欧盟委员会协同立法)虽因效率争议备受诟病,却为平衡成员国利益与市场诉求提供了制度框架。在技术层面,欧盟长期面临“监管时差”困境,过早干预可能抑制技术创新,滞后规制则易错失治理窗口,这种矛盾在数字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下尤为凸显。尽管如此,Balogh Virág博士认为欧盟过去15年的探索仍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

随后,Balogh Virág博士系统梳理了欧盟网络平台监管在税收挑战、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竞争执法等方面的多元化雏形。税收领域,平台经济的无国界特性与传统税收管辖体系形成冲突,欧盟虽致力于协调成员国税收规则,但各国对税收主权的敏感性导致进展缓慢;数据隐私方面,《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通过“长臂管辖”规则,成功破解跨境数据治理难题;消费者保护领域,以匈牙利执法机构针对Booking.com处罚案为例,Balogh Virág博士展示欧盟构建"消费者保护合作网络"强化跨国执法协调的实践创新;竞争执法方面,针对谷歌、脸书等平台巨头的系列反垄断案件,欧盟引入“自我偏好”(Self-preferencing)等新型损害理论,有效规制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Balogh Virág博士着重阐释了欧盟监管范式的结构性转变:《数字服务法》与《数字市场法》的出台,标志着监管重心从事后规制向事前监管的战略转型。这两部立法通过明确“守门人”标准和义务清单、强化透明度要求等措施,构建系统性数字平台监管框架。不过Balogh Virág博士也指出,事前监管的有效性验证、行为经济学视角下“暗黑模式”(Dark Pattern)治理路径选择、事前事后监管衔接等议题仍待深入探讨。
与谈环节,焦海涛教授结合中国实践对欧盟数字监管框架提出多维度的批判性思考。首先,他聚焦平台二元分类监管的逻辑基础,指出欧盟将在线平台划分为交易型(如电商平台)与广告型(如百度、微信)两类对反垄断实践具有重要启示。交易型平台的网络效应可能带来价格优势,而广告型平台通过数据垄断形成的“暗黑模式”(如淘宝虚构原价、层层弹窗诱导消费)更具隐蔽性,这要求监管工具必须差异化设计。
针对“暗黑模式”治理难题,焦教授通过界面设计、捆绑推荐等典型案例,揭示数字环境下消费者决策的脆弱性特征,对此,焦教授提出“温和父爱主义”规制理念,加强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措施。
关于欧盟监管框架的借鉴价值,焦海涛教授持审慎态度。他指出当前学界对事前监管的认知已从初期推崇转向理性反思:一方面,“守门人”认定标准与反垄断法既有规则存在张力;另一方面,各国数字产业发展阶段差异要求平衡监管强度与创新激励。在探讨网络平台事后规制和事前监管的平衡时,焦教授认为需要警惕政府过度干预引发的“规制失灵”。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同学就欧盟数字立法的域外效力、监管目标多元性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Balogh Virág博士强调,当前欧盟监管框架的实际效能尚待实践检验,其全球影响力将伴随执法案例积累逐步显现。本次讲座历时两小时,Balogh Virág博士以清晰的逻辑脉络,串联起欧盟数字监管的立法演进、案例实践与全球辐射力,焦海涛教授的精彩点评则为欧盟经验的本土化路径注入批判性视角。本场讲座帮助同学们构建起数字时代竞争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式框架,更启发了同学们对中国平台经济治理的深层思考。

本次论坛通过中欧学者对话,系统梳理了数字监管的经验,为参与者提供了跨法域比较研究的鲜活样本。活动不仅拓宽了国际学术视野,更激发了青年学子探索前沿法治课题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