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在行动

【防控疫情在行动】法律硕士学院举办"抗疫"背景下的法律问题专家系列讲座——疫情防控与建工合同纠纷

来源:法律硕士学院   发布时间:2020-03-26

2020年3月24日上午,法律硕士学院通过腾讯会议直播方式举行了“疫情防控与建工合同纠纷”讲座,主讲人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民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黄海涛。讲座由法律硕士学院私法教研部副主任乌兰博士主持,法律硕士学院多位老师和各年级学生在线观看了讲座直播,并积极与老师互动。讲座同时还进行了全程录制,因课程冲突无法按时观看直播的同学可以通过学习通上传的录播课程进行回看。

讲座伊始,乌兰为大家介绍了黄海涛法官的具体情况。黄海涛法官任职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也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多年来为法律硕士学院的学生培养、教学改革和课程设置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乌兰表示,建筑工程合同一直以来都是合同纠纷中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民事审判指导等各方面都对建工合同纠纷非常重视。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性的停工停产对包括建筑行业在内的整个经济影响都非常大,本次有幸邀请到黄海涛法官以疫情防控与建工合同纠纷为主题做讲座,该主题与当下时事紧密联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黄海涛法官指出,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若干问题,因此需要以现有的法律制度予以分析解决,本次讲座将以疫情防控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题与大家进行交流。讲座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的定性和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概述;第二是结合概论和建设工程合同特点,分析解决建设工程合同受本次疫情影响产生纠纷的处理方法。

黄海涛法官先是结合《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建委发布的2020年1号公告,对新冠肺炎传染病的严重性和防疫措施的严格性进行了简单说明,认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具有类似性质,可以参考2003年非典型肺炎期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因非典疫情防控对合同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依据公平原则处理,因非典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据不可抗力处理。由于建筑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是疫情防控的重点企业,多个地区均采取措施,限制农民工流动、推迟建筑项目的开工或复工日期,这必然会给建设施工合同履行产生诸多影响。

黄海涛法官从概述角度阐明了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的实证法规范。我国采取不可抗力折中说,即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上明确了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但是对于合同纠纷来讲,不可抗力只解决了一部分问题,本次新冠肺炎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仅包括合同陷入履行不能的问题,实践中还存在着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的问题,这就涉及到情事变更和公平原则。关于情事变更目前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我国《民法典(草案)》对情事变更也作出了规定,但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造成。

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黄海涛法官对《合同法》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免除责任、通知义务和减损义务,以及《民事诉讼法》上诉讼时效中止都进行了说明。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条款,在建设工程领域是很常见的,黄海涛法官按照不可抗力约定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关系分为扩张型、排除型和限缩型三类进行说明。在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这种约定不属于不可抗力条款,而是对当事人订立的特殊解除合同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或免除责任条款。但理论上的争议不影响合同条款的实际效果,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关注对不可抗力后果的约定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格式条款的认定,黄海涛法官特别提起同学们注意格式条款和示范合同文本的区别,示范合同文本是否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上对格式条款的认定条件,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更倾向于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在订立合同时进行了充分协商。

新冠肺炎对合同履行影响既可能是直接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也可能是间接影响,属于情事变更导致的履行不公。合同履行不能时还应当注意区分是全部还是部分履行不能,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履行不能。黄海涛法官指出,由于目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情事变更运用的前提是不能归属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直接援引情事变更制度,需要运用法律原则的漏洞填补功能,援引公平原则来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法律原则的漏洞填补仅限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导致法律权威降低。

随后,黄海涛法官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具体的纠纷类型,与大家交流如何运用不可抗力或公平原则解决本次新冠肺炎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问题。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能以疫情防控作为不可抗力免责,黄海涛法官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结合个案从严掌握,具体而言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当事人是否就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有约定解决方式,尤其是疫情期间订立的合同;个案中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处理结果也未必相同;区分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是疫情导致还是当事人自身原因;当事人是否存在在先的迟延履行违约行为;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后,当事人是否尽到了通知和减免损失的义务。

关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施工方是否承担责任问题,黄海涛法官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期的,应免除承包方和分包方的延期履行责任,但是若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或施工方还存在相关材料办理延迟、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等其他行为,则不能免责,应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判定责任方,若不能判定工期迟延完全是是由一方履行不当造成的,责任将由承包方和分包方共同承担。

关于案件中承包方的举证责任,黄海涛法官认为,承包方主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审查承包方是否尽到相应的通知义务、妥善照看工程设施、工程物资、工程文件等义务,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等。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因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相应损失,发包方与施工方如何分担的问题,黄海涛法官认为应当以合同自由为首选,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承担条款划分责任;第二,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处理;第三,可以按照相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文件处理,例如住建部和发改委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其中对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风险承担作出了规定,但具体承担还是以合同约定为主。

在提问环节中,有学生对讲座涉及的知识点存在疑惑,黄海涛老师进行了细心的解答。针对老师和同学们提出的格式合同中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审查认定,民法典背景下疫情影响产生的合同履纠纷是否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都可以适用,疫情期间发包商未能按约定支付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主观说层面的不可抗力正确性和有效性如何认定,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事件的约定是否有效等问题,黄海涛法官也一一作了解答。黄海涛法官认为合同法上规定了对格式条款的认定条件,若该条款是经过充分协商后约定且双方对该内容是明知和同意的,则认为有效;如前面讲座中说明的,情事变更制度在当前不能直接适用,但民法典草案中不再强调情事变更是因非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因此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制度都可以适用;疫情期间产生包括人员工资等误工损失,应按照合同中的风险承担约定负担,没有约定的则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否支付利息是违约责任范畴,是否可以减免利息应视具体案情而定;不可抗力是立法上的问题,主观说强调其不可预见性,没有所谓有效性和正确性,正如讲座中提到的观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约定可以认为是对特殊情况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承担和免除责任的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最后,乌兰博士代表法律硕士学院对黄海涛法官再次表示感谢。受到本次讲座的启发,不少同学对合同法上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制度产生浓厚兴趣,乌兰建议同学们课下继续交流和探讨。此次讲座是法律硕士学院推出的“抗疫”背景下的法律问题专家系列讲坛的第四讲。非常时期,线上系列专家讲坛丰富了同学们的学习生活,为法硕同学深入了解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创造了良好的机会,也为师生们提供了新的学术交流平台,深受师生好评。

编辑 王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