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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大讲堂”中文系列讲座第103期——“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出价及相关热点法律问题”专题讲座举办

来源:国际法学院   11-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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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晚,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大讲堂”中文系列讲座第103期——“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出价及相关热点法律问题”专题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次讲座特别邀请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教授担任主讲人,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张丽英教授担任主持人,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边永民教授、国际法学院的范晓波教授以及国际法学院的部分研究生、博士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师生合影留念)

主持人张丽英对讲座内容和主持人作简要介绍后,讲座正式开始。于安首先讲述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现状,随后从两个层面对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一是市场开放的问题;二是贸易体制和法律一致性的问题。这是每一个WTO成员加入GPA必须做的两件事。

于安50从中国加入GPA的第七次出价和如何进行市场开放两个方面进行解读。第七次出价涵盖了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交通、供水等领域的国有企业,首次将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纳入了进来,并且,将所有的建筑服务都包括在内。于安认为,第七次出价对中国来说是非常大的开放,基本上达到了发达国家开放的水平。关于市场怎么进行开放,他介绍到,GPA以采购实体为对象开放三类实体: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实体和其他实体。对中国来说,第一类实体基本开放;第二类实体指的是地方政府,即除自治区以外的省级地方政府全部开放;第三类实体争议最大。

于安谈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行政规定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但该款对于国内法与WTO法达到什么层次上的一致并不明确。他认为,GPA并不提供一个完整的制度,其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市场开放;二是信息透明。

随后,于安谈到政府采购的格局。2002的政府采购法重点放在保障政府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而现在这个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政府采购延伸到关于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是政府利用市场的平台,我国可以通过采购引导市场。中国积极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表明我们主动开放,以此推进全球化,也表达出中国对外开放的信心。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地就政府采购问题向嘉宾提问,老师们也耐心地作了解答,同学们获益匪浅。

最后,范晓波对本次讲座进行简要总结,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编辑 黄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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