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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2020年学术会议成功举办

来源:中欧法学院   12-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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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以"从中国和欧洲的角度探讨新冠疫情对法律的影响”为主题举办的年度国际学术会议通过ZOOM会议平台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聚焦新冠疫情对法律的影响等前沿问题,汇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顶尖专家、司法审判一线人员和实务界精英,就 “新冠疫情对商法的影响” 、 “新冠疫情对卫生法,教育和数据保护的影响” 、 “新冠疫情对司法系统的影响” 等话题展开深入讨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教授、比利时鲁汶大学法学院Jacques H. Herbots教授、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Sjef van Erp教授等来自中国和欧洲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审判人员应邀参加会议并发表主题报告,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教授、中欧法学院联合管理委员会欧方联席主席、德国汉堡大学教授尤翰林(Hinrich Julius)主持会议并致辞。

虽然受疫情影响,会议不得不在线上举行,但中欧两地时差和网络条件并没有阻碍嘉宾们积极参会、深入探讨的热情,反而因为线上参与的便捷性,会议吸引了更多的校内外专家、同学的加入。北京时间下午4点,中欧标准时间上午9点,会议在嘉宾和听众的期盼中准时开始。

刘飞首先对与会人员表示欢迎,他认为,新冠疫情给一年一度的学术会议带来了一些障碍和困难,但这并不能成为中欧法学院搭建中欧法学交流桥梁之使命的阻碍。他表示,中欧法学院的学术年会让更多的中欧年轻人了解彼此的法律制度,进而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随后,他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三个单元及相应的主题,分别为“新冠疫情对商法的影响”、“新冠疫情对卫生法,教育和数据保护的影响”和“新冠疫情对司法系统的影响”。最后,他对欧方合伙院校和学者们的支持致以谢意,并期望今后中欧双方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携手共进。

在第一部分,匈牙利罗兰大学的Attila Menyhárd教授带来了主题为“私法中的疫情风险分担:合同和侵权”的报告。正如主题所指出的那样,Menyhárd教授的报告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疫情中的合同问题和疫情中的侵权问题。首先,关于合同,Menyhárd教授指出,合同是一种风险分担的机制,而合同本身也是不完善的,因此,当出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无法预料的情况时,司法机关应当有所作为。而在面对新冠疫情时,应当明确,不同的合同要适用不同的规则,来合理分担疫情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其次,关于侵权,Menyhárd教授结合案例,说明在疫情下,团结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价值,在追究个人责任时应当着重考虑;此外,新冠疫情中的一系列医疗服务、疫苗生产等纠纷也引发了关于医务人员的责任的探讨,Menyhárd教授认为,这是重新梳理医疗机构与公众关系的契机。

在第二部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葛平亮副教授带来了主题为“新冠疫情与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报告。首先,葛平亮副教授介绍了疫情下中国公司融资困难的现状和中国公司法修改的动向,以引入报告的主题。其次,通过回顾中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的流变,葛平亮副教授分析了制度演变背后的机制与逻辑,强调了资本信用走向资产信用、债权人保护力度等核心概念。最后,在对未来的展望上,葛平亮副教授分析了中国资本制度改革的努力方向。为了应对疫情带来了公司融资难、经营难,同时,实质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当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合理取舍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中心主义,并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设计不同的规范。

在第三部分,比利时鲁汶大学法学院的Jacques H. Herbots教授带来了主题为“新冠疫情,慈禧的水晶球以及在中国的违约行为”的报告。Herbots教授用“慈禧的水晶球”这一生动形象的意象揭示了他报告的核心:合同违约中的可预见性问题。基于这一核心,Herbots教授的报告从三个维度展开。首先,Herbots教授介绍了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规则,这一源自英国法和法国法的规则被中国法所继受。而与疫情相关的问题是,新冠疫情的可预见性应当如何判断。Herbots教授认为,疫情的可预见性应当指疫情能否被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人所预见,他以“口罩工厂供应商违约案”为例,深入讲解了这一规则。其次,Herbots教授介绍了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在疫情中的应用。他强调,只有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合同才会因为不可抗力而终止。此外,普通法中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概念,如果没有约定,即使出现了不可抗力,也不可以解除合同。最后,Herbots教授介绍了履约困难的概念和应用。他认为,疫情会造成大规模的履约困难。中国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一规则,无法预见性同样是应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一个条件。

在第四部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贺丹副教授带来了主题为“疫情后中国破产法律生态环境的演进”的报告。贺丹副教授首先对中国破产相关法律在疫情前后的最新动向做了介绍,中国正在实施一系列措施,完善国内的法律体系,优化政府的营商环境。它们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证券市场的注册制改革和退市制度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的修改、以深圳、海南为典型的地方破产规则试点以及破产法实施配套机制的完善。其次,对于这些现象,贺丹副教授结合疫情的大环境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她强调,虽然这些改革与演进并非直接由疫情所引发,但它们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们共同指向了应对不确定性的诉求。这种应对不确定性的法律机制,在疫情面前显得尤为重要。

在第五部分,巴西圣保罗大学商法系的Francisco Satiro教授带来了主题为“以非正统方案抗击新冠疫情的后果——以巴西为例”的报告。Satiro教授详细介绍了疫情下巴西的企业生存状况、司法的典型特征以及破产法的实施情况。Satiro教授指出,在巴西,企业往往通过申请金融援助度过危机,法院则倾向于适用普遍的原则来解决疫情相关的纠纷,破产法迟迟没有得到更新,庭外和解的增多成为了破产实务的新动向。综合种种现象,他认为,疫情最重要的影响是它改变了人们对未来的预期,这给政府提出了要求,即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参与者的行为模式,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并及时提供处理突发情况的新的法律方案。

在第六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老师带来了主题为“后疫情时代破产法理念的转型”的报告。陈夏红老师以有关美国政府资助企业项目捉襟见肘的新闻作为引子,提出了“疫情大流行之后破产大流行”的预想。在此基础上,他总结了疫情下美国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新动向,并提出,在破产清算领域,政府为了保证疫情下的就业和税收,很可能推迟企业的破产;而在破产重整领域,和解制度可能迎来回潮。最后,他立足国内的疫情走势和法律环境,提出了四点展望:其一,应当尽可能防止企业破产;其二,破产法的主体将越来越细分化;其三,强化当事人对破产程序的选择;其四,尽可能减少法院的干预。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就疫苗研制的违约风险、域外破产法修改的动向、当事人选择破产程序的制度套利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编辑 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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