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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教授做客“法治中国”聚焦刑事证据规则

来源:研究生通讯社 刘光辉/文 李森/图   12-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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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晚,由校团委主办、研究生会承办、获得北京法政集团大力支持的“法治中国”系列之“聚焦刑事证据规则”讲座在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我校诉讼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做客“法治中国”,为学子才俊开启学术之门,引领后起之秀迈入智慧的殿堂。

讲座开始,主持人以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开启了今晚论坛的序幕。随后,陈光中教授简要介绍了两个证据规则出台的相关背景,并概括了它们的核心内容:证据裁判主义、证明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陈光中教授讲解证据裁判制度的演变历程时,认为证据裁判主义的对立面是口供裁判主义的观点。他认为,欧洲的证据制度演变历经神裁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直到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和德国建立的自由心证制度。最早明文规定证据裁判主义的国家是日本“据供定案”。这一发展历史表明证据裁判主义是口供主义的后续。陈光中教授反对那种“神裁、人裁与物裁”三分法,认为这既不符合证据的发展趋势,而且排除完全言辞证据的做法磨灭了言辞的重要性,在现在不可行,在将来也不可行。在辨析证据裁判主义与事实的关系时,他强调,以证据为根据与以事实为根据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只是二者侧重点有所不同。

关于证明标准,陈光中教授谈到,关于死刑案件的规定所概括的五个标准中,最为重要的一条是根据逻辑原则和生活原则得到的结论唯一。这是第一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证据判定的三个标准:事实是否发生、被追诉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以及从中处罚的事实。在区分结论唯一的标准与英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他说到,这两者的证明程度不同而且不可共用,前者适用的是最为严格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则次之。死刑案件中应当适用的是唯一性标准本无争议,但面对社会舆论和被害人,司法机关在无法达到此标准时,往往以“留有余地”的方式处理。理论上的“疑罪从无”落到地上变成了“疑罪从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有不足,但其出台的本身也是一个突破。”对嫌疑人、证人提供的言辞证据使用措词的差异是否可行需要实践的检验。陈光中教授指出,非法取证中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责任承担分为推动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由申请人承担,后者由控方承担。而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虽有积极的一面,但是否具有可行性仍值得研究。他肯定了检察院能够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一是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二则在我国一元的法庭权利结构模式下,即使法官排除了非法证据,这也难免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而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陈光中教授表达了自己的忧虑,他说,证据规则在这方面严格的证明标准极有可能使之成为一纸空文。

讲座在提问环节之后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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