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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校长作“治理商业贿赂,净化校园环境,建立良好党风政风”专题党课报告

来源:纪委办公室 郝建臻 图/摄影工作室 艾群   6-1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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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下午,我校举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第二场专题报告会,校长徐显明教授作了题为“治理商业贿赂,净化校园环境,建立良好党风政风”的专题党课报告。在京的校领导、全校科级以上干部、教工党支部书记及师生党员代表共计三百余人聆听了报告。

报告会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书灵同志主持。她首先向大家传达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要求各部门在8月底之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主动将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收受的财物和法定帐外的资金上交到校财务处;对拒不上交构成违纪违法案件的,学校将作出严肃处理;对能主动认识和改正错误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徐校长在报告中从当下民众议论最多的两个话题入手,指出商业贿赂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健康发展的极端危害性,从而引出了报告的主题。在报告中,徐校长科学界定了“商业贿赂”的概念,全面阐述了商业贿赂的危害。他指出,商业贿赂的危害,首先表现在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使市场秩序变得不可预测;市场交易成本加大,而这一成本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第二,商业贿赂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障碍。法治应是“程序”和“规则”之治,要求一切公权力公开、公平、透明运行,而商业贿赂反其道而行之。第三,商业贿赂直接影响到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我国现在正处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增长期间,处于社会矛盾和腐败的高发期,政治文明建设面临严峻考验。第四,商业贿赂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有六大要素,即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其核心价值要素是公平正义,而商业贿赂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五,商业贿赂滋生和助长了“奸商文化”,破坏了我国讲究诚信的文化传统。我国要扩大世界交往,拓宽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就必须扫除“奸商文化”,取信于国际社会。

徐校长综合分析了商业贿赂的法律构成。他指出,任何人只要从事商务活动或经济往来,并获得利益,都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商业贿赂的客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二是它侵害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有明确的目的;商业贿赂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给付或获益行为,如支付金钱(以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顾问费、劳务费、信息费、开发费、奖励费等名义),给付实物,提供服务,接受超规格的宴请和待遇,相约给予预期利益等等,形式千奇百怪,不一而足。

徐校长结合我校和其他高校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严正指出了高校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多发领域。这些多发领域分别是:仪器设备采购,图书、教科书的采购,学校消费品的购买,为学生统一配备物品的购买,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基建工程,校医院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购买以及办学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徐校长用犯罪链的形式,分析了商业贿赂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明扣被放入单位的帐外帐即“小金库”内,“小金库”的资金(实物)被个人或集体私分,流入个人腰包,构成贪污罪;二是暗扣直接放入个人腰包,构成受贿罪。

最后,徐校长代表校党委、校纪委明确表达了学校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坚定态度。他说,“本届党委对商业贿赂行为决不姑息,今天开会之后,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学校决不做挽救性工作。干部为学校做出的贡献将永远记在学校的功劳簿上,但是,谁如果违反纪律,后果将记在个人的耻辱簿上。” 为进一步开展好我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徐校长提出以下四点要求:一是加强教育,“公则生明,廉则生威”,通过积极主动的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反腐倡廉,筑牢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防线;二是明确责任,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廉政第一责任人,一旦本单位发生商业贿赂问题,单位领导要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三是加大惩治力度,以惩治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

李书灵同志代表校党委要求全校各级党组织积极行动起来,以党支部为单位,在“七一”之前召开组织生活会,认真学习讨论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精神,把上级和学校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落实到位。学校将采取调研的方式检查和了解各单位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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