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我校校长徐显明教授从法学家的角度对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改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要理解立法本意。
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两处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此我校徐显明校长说,宪法修正案里这两条的立法本意,是宣布国家对合法私有财产加以保护的态度和原则。要实现这一原则,就需要建立包括补偿在内的相应法律制度。只有依靠法律建立起来的制度,才能使规则得到遵守、公民权利得到保障。
二、非公经济即将迎来的飞跃时代。
第四次修宪,让曾经躲躲闪闪的非公经济,将从此理直气壮。 非公经济在不同时期宪法中的表述,与其自身的发展曲线十分契合。从1988年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1999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的"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经济的发展道路与之一脉相承。
徐显明校长说:"仅仅从这个角度看,这三次修改,从承认非公经济到容忍其发展,已经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而第四次修宪则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的发展。一个清晰可见的政策背后,将是我国非公经济即将迎来的飞跃时代。"
三、以人为本成为法治的核心
徐显明校长说,“宪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协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规范政府职权与保护公民权益。尽管过去我们一直强调保护人民利益,但由于没有法律保障或是法律效力不够,依然会发生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事,其中比较严重的就是‘三乱’”。
“以往公民财产随便充公、罚没,来自公权力的三乱: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没有强大的法律对抗力量。通过这次修宪,使公民的财产权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获得长久的动力。”
四、法为民所立 法为民而执。
所有的审议、讨论,频率出现最高的字眼是“法”和“民”字。校长徐显明对此表示,听完今年高法的报告得出四个字的感受:一是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和要求,二是突出“审”字,三是体现了“法”字,四是体现了“新”字。
五、宪法始终带有纲领性。
宪法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代表委员对此反应热烈,大家认为,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将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具有法律保障。
徐显明校长对此评价说,我们国家宪法始终带有纲领性,纲领性就是通过指导思想而给定的一种目标,以作为国家的发展方向。国家的指导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必然引起国家宪法的某些变化。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这种新的发展观应当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
六、修宪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徐显明校长认为,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了法律程序,是党的建议程序与人大法律程序的一次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