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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论坛之“哈贝马斯论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

来源:科研处 图/摄影工作室 刘超   4-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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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晚,名家论坛第5讲在我校昌平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举行,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童世骏以“哈贝马斯论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为题给法大师生带来一场精彩的讲座。副校长张保生与我校200余名师生参加了论坛。论坛由科研处长崔永东教授主持。

张保生在欢迎辞中高度评价了童教授在哲学方面的造诣,认为哈贝马斯是当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而童教授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能够和哈贝马斯进行直接对话的学者之一。哈贝马斯著作在国内的翻译出版,为哲学、法学提供了重要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国内思想界提供了新的思想启迪。

童教授的讲座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解读哈贝马斯的法律理论:

1.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的重要意义。童教授认为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或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近代西方哲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而在现代社会中,事实命题是无法演绎出规范命题的。哈贝马斯是出于反对法律怀疑论而研究法律理论的,并且是从左翼立场出发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理论批判。哈贝马斯的理论作为西方三大主要意识形态之一属于社会主义传统,相比较于其他两支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而言,社会主义传统历来是最不重视法律问题的。所以,哈贝马斯在一篇反思1989年的长文中认为,马克思主义缺乏一个令人满意的法学传统,是左派要汲取的最重要教训之一。

2、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的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客观事实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二种类型存在于司法推理与司法解释之中,也就是在法律事实认定和相关法律规范确定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第三种类型是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一种更加内在的联系;第四种类型是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所作的最主要的范畴区分,也即规则的被承认与规则的值得承认,前者表明事实性,后者表明有效性。

3、法律的“有效性”与“事实性”。童教授认为,在哈贝马斯看来,将法律的有效性与事实性分开是正确的,但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商榷。重要的并不是说法律的有效性与立法程序和法律文化存在着密切联系,而是把它们区别开来,并且把前者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上。法律的有效性就是法律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法律的事实性直接表现为特定文化所认可的立法程序,也就是合法律性。

4、法律的正当性来自合法律性何以可能?哈贝马斯主张:应当对正当性(有效性)和合法律性(事实性)进行概念区分;在西方社会,正当性确实是由合法律性而来的;西方民主法治国的实际与人们对“民主法治国”的“自我理解”之间存在距离;对民主法治国建制的规范性预设进行重构,一方面是为了在反现代性的思潮面前捍卫现代性,另一方面是要用对现实的理论重构反过来批判资本主义现实,理解社会主义理想。

5、商谈的民主理论:法治和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哈贝马斯认为,人们在进入了现代的多元社会之后,他们的交往越出了他们身处的生活世界的范围,也无法依靠统一的传统世界观来协调彼此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若要协调彼此的行动、解决彼此间的冲突,但既不想诉诸暴力,又不想停留在暂时的妥协,他们就只能通过交往或商谈。所以,哈贝马斯说“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现代法律秩序只能从‘自决’这个概念获得其合法性:公民应该时时都能够把自己理解为他作为承受者所要服从的法律的创制者。”

6、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哈贝马斯所谓“法律范式”指的是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在他看来,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的特征是强调法律规则的“语意特征”对于“形式正义”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但问题是“形式正义”并不等于“实质正义”,福利国家正是作为改良的结果出现于西方世界。它所造成的法律上的最大变化是“权利”的范畴从古典的民事权利和公民权利扩展到现代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承认每个人都有劳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但福利国家的“实质化”过程至少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律的合法性基础成了问题,二是福利国家在关注实质平等和自由的同时,又陷入取消这种平等和自由的悖论之中。为了既肯定福利国家的成果,又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哈贝马斯认为: (1)现代合法性的基础并不存在于语意普遍性,而在于语用普遍性,即“程序普遍性”,让法律规则得到人们的普遍同意;(2)人权、平等、自由不能象物品一样可以直接分配、拥有,只有把权利同主体间关系——公民对于公共观点和公共意志的形成过程的民主参与相联系,才能澄清“人民主权”的根本含义。

童教授最后总结认为,哈贝马斯的法律理论是在西方语境下提出的,这种理论既不是“实证”的,也不是“建构”的,而是“重构”的。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意义上的“重构”既根植于西方语境,同时又超越于西方语境,具有普遍主义的含义。对于中国读者来说,重要的是既要厘清哈贝马斯复杂的法律理论的观点和论证,而且要区分哪些是限于西方语境的,哪些是超越西方语境的,哈贝马斯的法律理论和民主理论对于我们思考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在论坛的互动阶段,我校师生围绕“发挥民主协商的传统资源”、“如何寻求超验”以及“纯粹事实命题的可能性” 等问题与童教授展开了更加深入的交流。

本次论坛是我校名家论坛第5讲,由科研处主办,人文学院协办。根据安排,我校名家论坛第6讲将在4月25日在学院路校区礼堂举办,主讲人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文显教授。名家论坛第7讲将在4月27日在昌平校区学术活动中心举办,主讲人是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生导师谢庆奎教授,欢迎广大师生踊跃参加。

童世骏教授简介: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主要学术领域为现代西方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主要研究方向为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主要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合著,华东师大出版社,上海,1994)和Dialectics of Modernization: Habermas and the Chinese Discourse of Modernity(Wild Peony Pty Ltd., Sydney, 2000);代表性论文为“论真理的认可问题”(2000)、“批判与实践—新法兰克福学派对美国实用主义的兴趣”(2001)、“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2002),“李大钊思想中的‘民主’观念”(2003),“罗尔斯哲学中的‘规则’概念”(2004),“大问题与小细节之间的反思平衡—从‘行动’和‘行为’之间的概念区分说起”(2005),代表性译作为[德]哈贝马斯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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