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保罗·戴维斯(Paul Davies)、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先后在开幕式中致辞。
徐显民校长称,对公司法的研究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脱离一个国家政治法律的大背景。从中国法制发展的状况来看,公司法进入中国迄今为止已经有102年,1904年作为清末最重要成果的商事立法里面有两个内容,其中一部分就是公司立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健称,从目前各方面的反映看,对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总体评价尚可,学界的评价还较好。但修订后的公司法,还远非尽善尽美,仍然是天衣有逢。有些问题,或者因为研究还不充分,意见还很不一致,或者因为实践经验不足,在这次修改中没有解决。比如:涉及关联公司及其交易的问题规定还过于原则;对公司相互持股问题没有作出规范;等等。已有的一些规定,不论从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上,也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有些问题在进一步实践中还会反映出来。所以说,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显然还是阶段性的。法工委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我们希望和大家共同努力,继续关注公司法的实践,更深入地研究公司法中的即存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使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称修改后的公司法是一部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好的法律。但是这还要经过一段实践的检验,可能在实践当中会暴露一些问题。比如第一个问题,我们法制办要追踪、研究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搞好与公司法配套的法规的制订。关于建立市场规律与法律体系,我认为有三部法是最重要的,第一部法律是公司法,是解决公司的成立和成长,即公司怎么生的问题;第二部法是破产法,解决企业、公司破产,即怎么死亡的问题;第三部法是反垄断法,解决企业、公司在市场中如何有利于竞争,促进竞争,反对那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称,对于公司法来说,公司法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或者很好地贯彻实施,还是一个需要好好考虑的问题,现在的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重视我们国家公司法的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称,新公司法的颁布,是中国公司分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在公司法领域,还有一些全球性的共同难题,或者说,六大制度性冲突,是有待我们通过长期的努力去研究解决的:第一,在资本权力主导型的企业制度下,资本权力与劳动者权利的冲突;第二,在有限责任原则下,投资者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冲突;第三,在两权分离的法人治理模式下,公司内部控制者与资本供应者(包括股东、银行)的冲突;第四,在一股一权的股东大会制度下,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冲突;第五,在股份流通化的制度下,当前投资者和未来投资者之间的冲突;第六,在公司责任的制度下,公司自治与政府管制的冲突。
大会开幕式由赵旭东教授主持。
峰会单元链接
本次峰会共分八个单元进行。
在第一单元关于中国、美国、日本公司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的研讨中,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从公司设立制度,意思自治以及灵活性的增强,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及股东、公司、债权人和职工的保护四个方面对新公司法进行了评价。来自美国斯坦佛大学法学院的肯·斯科特教授做了题为“公司法和少数股东在美国”的发言,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背景出发,分别讨论了控股股东、分散股东、集中股东在公司中所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他们的法律约束。最后,日本名古屋大学的滨田道代教授介绍了日本公司法的现状与未来。
第二单元的研讨主题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雅克·德·莱尔教授以一个外国人的视角对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进行了评论,并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和中肯的意见。日本一桥大学教授布井千博从五个方面考察了授权资本制度。台湾大学法律系王文宇教授从法律面与经济面,探讨中国股权流通改革方案的法制争议,主张将改革方案纳入公法或行政法下“政府管制行为”的架构来思考。会议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做了题为《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未来》的主题报告,首先介绍了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接着从五个方面总结了2005年公司法资本制度的突破和创新;最后,赵教授指出了中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未来发展的趋向。
第三单元的研讨是关于英国、俄罗斯、韩国公司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在该单元中,英国的保罗·戴维斯教授、俄罗斯的维塔利·瓦里西耶维奇教授和韩国的李哲松教授分别介绍了英国、俄罗斯和韩国的公司法现状与未来。
第四单元研讨的主题是公司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处长姜天波代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司长胡可明,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的大冢英明教授简单论述了日本公司法当中有关监事制度的主要修改以及问题点。台湾政治大学教授赵德枢对修正后的两岸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进行了比较。北京大学的甘培忠教授从中国公司法规定的监督机制出发,探讨了公司监督机制的利益相关者与核心结构。
第五单元是关于德国、意大利、香港公司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的研讨。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教授赫穆特·科尔从德国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和传统公司法所面对的新情况与新挑战两个方面对德国公司法的现状和未来做了详细的分析。意大利萨萨里大学商法教授安东尼·塞拉主要介绍了意大利公司法在资合公司方面的规定。香港大学的张宪初教授就香港近年来公司法主要修改的进程,基本内容和今后的发展趋势作了简要的介绍。
第六单元研讨的主题为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牛津大学丹·普伦蒂斯教授介绍了英国的公司治理与小股东保护。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教授结合美国和日本的立法和司法经验,阐述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司法运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陈丽洁从四个方面阐释另外新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监陆文山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提出了五个论题。
第七单元主要探讨的是法国、澳大利亚、台湾公司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的皮埃尔·亨利·康纳克教授简要分析了法国公司法变革的两种趋势,一是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二是公司经营的自由化。来自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的唐蔓荣教授在发言中介绍了澳大利亚公司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即简化公司法的执行和对更大范围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台湾政治大学的赖源河教授简要概括了台湾公司法的修正要点。
第八单元的研讨围绕着债权人保护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展开的。美国哥伦比亚法学院的柯蒂斯·米尔哈特教授探讨了揭开公司面纱及其他债权人保护机制。台湾中正大学副教授王志诚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迈向闭锁性公司之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金剑峰发言的主题是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俊海研究员在其关于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发言中,介绍了这项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对的实践问题。
公司法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部法律,国际经济的竞争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制度的竞争、规则的竞争。中国公司法的改革,不仅体现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而且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促进投资的法律。本次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的召开,宣传中国对外改革开放的法律政策,吸引外商投资,而且有利于促进世界了解中国,中国走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