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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质量标准 完善救济措施—— 朱勇副校长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

来源:新闻中心记者   1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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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1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会议决定,从2006届博士生开始,正式实施该细则。据了解,该细则从构思、起草,到修改,通过,经过五个多月的时间,先后有30多名博士生导师参加讨论,还征求了一些导师、博士研究生、学院、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借鉴了兄弟院校关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些好的做法。就该细则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朱勇教授。

问:前不久的校长办公会通过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以下简称《答辩细则》)。对这一《答辩细则》,导师、学生都比较关注。请您谈一下制定该细则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答:长期以来,我校在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方面,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规则、流程。这些规则、流程在保证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在论文答辩方面,近几年也出现一些新问题。第一,随着博士生招生规模的扩大,随着社会对于高级专门人才要求的提高,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水平,尤其是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已成为博士生教育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而在这一方面,原有的一些规则、流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需求。第二,“以教师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的办学理念已为全校师生员工所接受,并成为办学的主流意识。而这一理念,需要在各层次教学活动中体现。原有的博士生答辩规则和流程,在体现这一主流意识方面,尚有一些差距。尤其是在答辩过程中出现极端情况、需要通过特别的救济手段以实现特殊情况下的公平、公正方面,原规则尤显不足。第三,原有规则中的一些弹性内容和模糊规定,使得答辩过程中导师、学生、专家、答辩委员等参与人的职责关系不明确,不适应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强化的新情况。

此次制定《答辩细则》,基本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提高博士学位文的答辩要求和标准,全面提升博士生培养质量,尤其是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通过各项救济制度的建立,解决极端情况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公平、公正问题,维护指导教师、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以教师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的办学理念。

《答辩细则》的制定,集中了学校一些专家、导师、学生、管理人员的智慧。法学院行政法专家、薛刚凌教授在《答辩细则》的制定方面,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不仅为《答辩细则》形成了基本框架,而且设计一些很有创意的新制度。其他一些老师、同学也对《答辩细则》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问:据您介绍,提高论文质量,维护合法权益,是此次制定《答辩细则》的基本目标。那么,《答辩细则》通过何种方式,以期实现上述目标。

答:为使《答辩细则》的实施能够实现提高质量、维护权益的目标,我们为《答辩细则》的制定确定了几条基本原则。

第一,明确提出论文质量标准,并使这些标准易掌握、可操作。论文的学术要求,论文的质量标准,历来是一个不易界定、难以掌握的问题,见仁见智、评价冲突,也经常性地发生在这一方面。实际上,即便是今天,也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范式。此次制定《答辩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兄弟院校的做法,也结合我校长期的实践,我们将博士学位论文标准具体化为5条,包括选题、观点、论述、资料、结构、标注等。我们希望这5条标准有助于学生、导师、专家、答辩委员对于学位论文质量的评价。

第二,评价论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否达到学位水平,这是一件极为严肃的工作。为此,在《答辩细则》中,我们设计了近乎严苛的票决标准和极为严格的评价程序。例如,在导师推荐程序中,因导师不推荐而进行的专家推荐程序中,实行5名推荐专家一票否决制。在论文评阅程序中,实行4名评阅专家一票否决制。4名专家中有1名专家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进行答辩者,该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当然,如果仅仅是1名评阅专家提出否定意见,申请人还可以提起评阅异议申请。但在因评阅异议申请而进行的再评阅中,仍然实行2名专家再评阅的一票否决制。

第三,设计相应的救济程序。严苛的标准,严格的程序,其目的只有一个,强化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原有的学位申请和答辩制度,在救济措施方面不太完善。原制度的设计,有两个基本出发点:主体善意,客体服从。就主体而言,原制度的前提是:评价者善意从事。一方面,评价者的基本出发点是纯学术的,无学术之外其他因素的干扰。另一方面,评价者在学术上是无瑕疵的,其评价意见一定真实反映被评价论文的实际状况。而现在看来,这一基本出发点存在问题。如果说因非学术因素干扰评价者的评价意见的情形还发生不多的话,那么,因评价者本身的观点、方法、学术关注点、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评价意见不当的情形,则时有发生,而且这也是难以避免的。就客体而言,我们的博士生,是在进行高层次的专门学习,对于其论文的学术水平一般也有自己的评价。尤其是,今天的学生们,法律意识浓厚,普遍具有较强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对于导师意见,对于专家评价,学生们已不再是简单的接受和服从,而是要进行自己的思考:这一意见和评价,合理性何在?

正是基于这两个基本出发点的变化,新制度的设计,考虑到主体的评价意见可能存在瑕疵,考虑到作为被评价论文作者的申请人对于各阶段的评价、意见可能提出异议。具体而言,此次答辩制度的设立,采取三环节、二层次救济模式。第一层次的救济为“异议救济”,包括三个环节。按照目前学位申请的审核、批准程序,先后经过推荐、评阅、答辩三个重要阶段。这三个阶段,均设置相应的评价机制,以确定学位论文是否具备一定水平,达到一定标准。这种评价意见,对于论文是否进入后续程序,或者是否授予学位,均起到重要作用。由于这些评价意见对于申请人的后续程序至关重要,因此,在这三个阶段,我们均设立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答辩异议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三环节的异议申请,寻求一次救济保护。这三个环节的救济措施构成学位申请的第一层次救济:“异议救济”。申请人对于相关机构就其异议申请做出的决定仍然不服,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构成学位申请中的第二层次的救济:“复议救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设置完备的救济措施,并不表明让所有的学位申请人均通过答辩,获得学位。学位的标准仍然是严格的,实际上,新的标准和条件比原有设计更高。而且在救济程序的设计中,还充分考虑对于评价主体意见的尊重,对于评价主体严格掌握标准、强化教育责任的尊重。在申请人导师认为申请论文不符合博士学位论文标准而不予推荐时,允许申请人申请推荐异议申请。但对于推荐异议申请的处理,也就是是否允许“绕过”导师直接由专家推荐,我们确定了严苛的标准:5名推荐专家一致同意。只要有1名专家不同意推荐,该次申请程序中止。设置这一严苛标准的理由在于:对于申请论文的质量和水平,导师最有发言权,导师的意见第一重要。增设推荐异议申请,只是为了防止导师因非学术原因或者“学术瑕疵”而做出的不公正结论。如果仅仅是学术评价本身意见不一,那末应首先尊重导师意见。实际上,这里不仅体现对于导师意见的尊重,同时也体现鼓励导师严把质量关,强化导师在培养、指导研究生过程中的责任。

第四,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兼顾。任何制度的设计,均需考虑公平与效率二原则的兼顾。此次修改评阅、答辩制度,在追求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各阶段的公平、公正的同时,也必须考虑管理成本的付出。推荐专家、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数量的确定,同一申请人异议申请次数的限制,均考虑到追求公平、公正的成本的合理化。

问:据了解,现在全国高等学校中,各博士培养单位都在加强博士培养质量,并为此设计新的制度、措施。我校《答辩细则》在制度创新方面,有那些建树。

答:“创新”本身不是我们的主要追求。我们的目标就是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提高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时,追求学位论文申请过程中的公平、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也进行了新的探索。第一,刚才所说“三环节、二层次救济模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吸收兄弟院校的经验,并结合我校长期的实践而首次确立的。第二,为保证在组建答辩委员会过程中也体现出申请人的意志,确保答辩委员会组成的合理性,此次我们要求组建答辩委员会时,允许申请人提出指定一名委员的申请。一般情况下,院答辩领导小组应接受申请人的这一申请。第三,为保证申请人在论文答辩时充分表达自己的学术观点,尤其是在答辩委员会闭门讨论、投票表决之前,让答辩人有机会介绍观点,帮助答辩委员全面了解论文、了解自己,我们在答辩的最后阶段设计了申请人最后陈述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应该在依法治校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包括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方面,建立一套严格、合理的规范,是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公平公正、充分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也是确保博士生教育质量、保证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必要条件。我们希望通过这一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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