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我校校长办公会通过了由科研处主持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是对我校2003年通过的《中国政法大学关于科研项目认定与配套资助办法》、2002年通过的《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完善和补充,是在新形势下落实学校第6次党代会精神和2005年学校行政工作要点的具体措施,尤其是将横向科研项目列为开发重点,是我校在科研项目建设上的重要改革举措。
过去,横向科研项目在我校的科研建设中重视不足,尤其是在管理和地位上,一直不是十分明确,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仅明确了横向科研项目的范围,而且在激励措施、立项管理、经费管理、结项管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即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北京市、司法部所设科研项目之外的所有科研项目。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与国外高校、政府、基金会之间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与港、澳、台地区高校、基金会等的合作研究项目也作为我校的横向科研项目。
在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方面,体现学校鼓励政策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宽松的管理措施。横向科研项目一般由教师和立项部门协商自主确定,需要学校协助的,由科研处协助进行。项目的立项、结项,项目负责人只要到科研处履行简单的手续后即可确定为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2)灵活的经费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相对于纵向科研项目,在使用范围上比较灵活,基本上按立项部门的要求使用,学校不予干预。与此同时,课题组可以提取相应的劳务酬金,允许支出为完成项目所聘用临时工的工资、加班费、劳务费、咨询费、招待费、汽车燃油费、交通费等;(3)有效的激励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纳入学校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可以比照纵向科研项目的级别,在限于校内科研考核的用途上可以折合为校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二是纳入学校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在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的同时,另行给予项目负责人或引进人到账经费一定比例的奖励。以上这些管理规定和激励措施,充分体现了学校支持教师从事科研的导向,对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全面推动我校的科研建设,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与能力,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和以前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上的主要区别是:(1)更加明确了纵向科研项目的范围。根据该办法第1章的规定,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规划和科学发展规律设立的各类计划项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纵向科研项目的范围主要限定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按计划设立的科研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严格了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管理的程序。从项目申报、项目立项,到项目经费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结项等都规定了详细的措施;(3)调整了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凡属学校统一申报争取到的纵向科研项目,由于学校在管理中都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所以改变了过去对教育部项目不征收管理费的做法,对所有纵向科研项目也一律征收3%的管理费;(4)明确了配套奖励的规定。新办法除沿袭了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给予批准经费三分之一的配套奖励之外,对各院级单位的配套提出了要求。要求各院级单位,应当参照学校配套规定,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给予不低于批准经费10%的配套奖励;(5)规定了对项目引进人的奖励措施。对于非经学校科研处统一申报,而通过项目负责人争取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除执行批准经费三分之一的配套奖励之外,学校将另行给予项目负责人或引进人一定的奖励。
根据中政大〔2005〕65号、66号文件,上述两个文件自2005年4月1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我校老师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仍按之前的管理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