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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季涛教授做客我校名家论坛,谈艺术品真伪与法律的困惑

来源:科研处 民商经济法学院   6-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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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我校名家论坛第190讲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举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国家《拍卖术语标准》起草组组长、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我校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季涛先生为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名为“艺术品真伪与法律的困惑”的精彩讲座。论坛由科研处主办,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霍玉芬老师担任本次论坛的主持人。

(中央财经大学季涛教授做客我校名家论坛)

季涛先生从“艺术品的真与伪”、“艺术品交易中的法律”和“艺术品真伪引发的案例”三个方面深入浅出地讲述了艺术品的鉴别、拍卖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

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给出了艺术品的概念定义,并指出艺术品与工艺品二者之间的异同。随后,季涛先生介绍了艺术品“真”的相对性。他认为,“艺术品的真”包括“艺术的真”与“材质的真”两个方面,并且与“艺术的真”相比“材质的真”更好辨别。此外,他还介绍了包括“代笔”、“临摹”和“双勾填廓”在内的五种艺术品的造假方法。最后,他还向同学们介绍了“目鉴”、“文献考证”和“科技检测”三种艺术品真伪的鉴别方法以及各种方法优缺点和应用情况。

在“艺术品交易中的法律”这一部分的演讲中,季先生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法》和《合同法》这三部主要的规范艺术品买卖的法律在实际中的适用情况。他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规定使得该法在实际的艺术品真伪纠纷中的适用非常有限。之后,季涛先生重点介绍了《拍卖法》。他首先阐释了拍卖的定义并提出“拍卖品通常为旧货”的观点;先生还介绍了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并简要解释了“竞买人”、“竞买协议”和“成交确认书”等程序方面的名词;最后,先生向同学们介绍了《拍卖法》作为解决艺术品拍卖纠纷的主要法律对于拍卖标的品质保障的规定。他指出,该法的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成为实践中解决纠纷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介绍完《拍卖法》,季先生还简要介绍了《合同法》的适用状况,并指出《合同法》主要规范的是双方在交易程序上的问题。

在“艺术品真伪引发的案例”这一部分,季先生以一系列典型案件为例讲述了司法实践中对艺术品真伪引发的纠纷的处理。以“吴冠中《炮打司令部》假画拍卖案”和“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假画案”为例,他指出,在1997年《拍卖法》出台之前,司法判决的判据主要是艺术品的真伪鉴定;通过对“吴冠中油画《池塘》案”、“《天下收藏》王刚‘砸宝’案”和“冯大中《君临山野》案”的案件审理过程的详细介绍,季先生指出,《拍卖法》出台后,司法判决的判据则更偏重程序的合法性;此外,以“拍卖假翡翠扳指案”为例,季先生提出,因艺术品与工艺品在材质上的巨大差别,即使是在《拍卖法》出台后,对于工艺品真伪引发的纠纷的判决还是以工艺品的真伪鉴定为主要判据;最后他总结认为,不同的案件纠纷的判据不可一概而论而是因案情差异有所不同并且判定艺术品真伪具有很大的人为性。

在季涛先生的精彩演讲后,讲座进入了提问环节。同学们对于案例中拍卖方利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做肯定介绍,而在发生拍卖品真伪纠纷时利用免责声明免责的现象提出疑问。季先生在解答中谈到,《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实存在漏洞,拍卖方一方面在介绍拍卖标的时以一些详细的描述证明其为真,另一方面又发出免责声明,而在以程序为主要判据的司法实践中,拍卖方往往因为有免责声明、程序不存在过错得以免责;基于此,他认为之后《拍卖法》的改革需要完善实施细则,让拍卖方做前后一致的说明,保障竞买人的利益。

编辑 李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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