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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与监管治理” 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来源: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文/张钊 胡一凡   6-2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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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我院地方治理与危机管理系列学术沙龙第8期在学院路校区举行。本次学术沙龙以“风险社会与监管治理”为主题,着重探讨监管治理在西方的发展历程及其在中国的实践运用。沙龙由中国政法大学地方治理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和台湾研究中心共同举办。

西方发达国家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巨大成功,与其提前迈入“监管国家”时代密不可分。而我国监管主体和手段单一,面对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愈益凸显的问题,国内现有监管理论亦深受传统范式的束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在这一关键节点上,探讨推进监管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思路,促进全社会思考监管治理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极为必要。

( “风险社会与监管治理” 学术沙龙)

中国政法大学地方治理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炳霖副教授担任本次学术沙龙主讲。学术沙龙由我院刘俊生教授主持,北京行政学院董武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胡象明教授担任评议人,香港中文大学曹景钧教授与北京大学李景鹏教授作会议总结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地方治理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李程伟教授、我院公共管理学科部分教师和博士、硕士研究生等参加了本次学术沙龙。

杨炳霖副教授结合自己近年来的研究兴趣和学术成果,做了题为“迈进‘监管治理’时代”的主题演讲,主要围绕西方国家监管的发展背景、职能演变及其特征等进行阐述。杨炳霖首先阐释了西方国家政府的基本职能,包括再分配、宏观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接下来,他着重讲解了西方国家监管的发展历程,将其概括为三个阶段——前现代监管、政府监管和监管治理阶段,并分析了每个阶段的特征以及发展的原因。杨炳霖指出,前现代监管阶段并未形成明确的监管分工,监管权威性不足且广泛依靠行业的自我监管;在政府监管阶段,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权力的集中性、监管的专业性强,监管手段的规范性等都有了相应的提升。在此阶段,监管国家的扩张主要表现为:第一,监管领域从经济领域扩张到包括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在内的社会领域,且社会性监管机构数量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经济性监管机构的增长;第二,在区域上,监管国家的扩张表现为从美国扩展至整个欧洲,最后扩展到全球各个国家。通过对比美国与欧洲监管模式的异同,杨炳霖提出欧洲“新监管国家”的实质为“监管治理”的观点。他认为,“监管治理”模式的兴起,不仅仅受到福柯治理术理论、“自创生”理论和回应性监管理论等多中心治理理论思潮的影响,同时也是政府、市场、社会等不同监管体系之间相互建构的结果。最后他总结到,政府监管的发展需要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并根据社会环境来不断的调整自己的手段和方法;在完善政府监管时,要注意不同监管体系之间相互构建的关系。

在评议环节,董武肯定了杨炳霖研究的创新性,并强调我国现阶段的政府监管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政府定位的偏差、体制机制的僵化、管制理念的束缚等。胡象明对杨炳霖的演讲以及董武的评议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提出还可以从市场与风险、科学与风险、人性与风险三个方面关系的角度,深化对现代风险及其监管治理的认识。

在自由发言和讨论互动环节,我院翟校义、詹承豫、张永理、王湘军、王丽莉等老师,北京科技大学唐德龙副教授,北京信访与矛盾研究中心王凯等人,分别就风险社会背景下监管治理所涉及到的风险责任分配、体制机制转换,以及自己近期的相关研究等进行发言和进行深入的探讨与交流,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在总结发言环节,曹景钧教授认为杨炳霖的研究方向十分值得肯定,并强调“监管国家”的前提在于监管治理的中立性与专业性。他认为,仅仅依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监管治理应当是多方参与的过程;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惩罚体系,企业则应当为了企业的形象、信誉和长远发展而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制。李景鹏认为国家监管发展具有规律性,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回应性监管”是未来发展值得期待的走向。在传统监管模式下,政府单枪匹马,往往把监管对象看成是消极和被动的客体,难以形成监管治理的格局;在新的监管模式下,需要充分挖掘和调动监管对象的主体性和积极性,充分运用媒体、专业组织和相关社会主体的力量,采用更加多元的监管方式和方法,真正做到监管治理的网络化和全覆盖。这其中,发展公民社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中,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压舱石,现代风险社会的治理是没有理由不发挥好公民社会的作用的。在研讨会的总结和闭幕阶段,李景鹏老师还为董武教授颁发了中心咨询委员的聘书。

编辑 骆红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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