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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航空法专家董念清教授做客我校名家论坛 阐释欧盟航空承运人航班延误责任的发展与实践

来源:科研处 比较法学研究院  5-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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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2日,我校“名家论坛”第204讲在学院路校区举行,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董念清教授为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欧盟航空承运人航班延误责任的发展与实践”的精彩演讲。点评人为中国航空集团巡视员聂颖先生、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副部长兼中国东方航空股份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赵进先生、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诉讼律师孙磊先生以及我校国际法学院兰花副教授。本次论坛由科研处主办,比较法学研究院欧盟法研究所和中欧法律研究中心承办,张彤教授主持。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法律硕士学院、国际法学院等校内外师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著名航空法专家董念清教授做客我校名家论坛)

董念清首先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向在座的同学们提出了本次演讲所要探讨的问题。2007年德国人Sturgeon先生等三人订购了 Condor航空公司从德国法兰克福到加拿大多伦多的往返机票,由于飞机因故取消,该三人向德国地方法院起诉Condor航空公司,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Condor航空公司认为飞机是延误,而非取消(案情详见案件编号 C-402/07)。由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取决于对欧盟《261条例》第 2 条第(1)款和第5 条第(2)款(c)项的解释,因此这一案件由德国联邦法院通过先予裁决程序提交给欧盟法院,请求欧盟法院就《261条例》的相关条款做出解释。该案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有:(1)航班取消与 航班延误如何区分?(2)在航班长时间延误的情况下,在不考虑旅客是否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是否有义务赔偿旅客?(3)如果将《261条例》的规定解释为承运人有赔偿义务,那么《261条例》的规定是否与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相矛盾?

董念清结合本案,着重对欧盟于2004 年2 月11 日颁布的《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即《261条例》进行了解读。董教授认为,欧盟《261条例》首次将航空运输中旅客经常遇到的三种情形,即航班拒载、航班取消、航班延误放在一部法律中统一规定。但是在承运人航班延误责任方面,欧盟法律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最初的适用国际公约,到后来制定更具针对性、更为详细的《261条例》,承运人航班延误责任法律制度逐步清晰与完善。当然,任何一部法律在制定之初都不是尽善尽美的,《261条例》也是如此。对于航空承运人的航班延误责任,特别是承运人是否对旅客的单纯时间浪费进行赔偿,欧盟 《261条例》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但2009年欧盟法院对上述案件的裁决则明确提出航班延误的旅客与航班取消的旅客一样有权获得赔偿,除非延误是特殊事件导致的结果。欧盟法院通过其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航空承运人对于航班延误中旅客所遭受的单纯的时间浪费或损失有赔偿义务。欧盟法院的这一判决开航班延误赔偿之先河,其对于明确航空承运人的航班延误责任意义重大。

四位点评人分别从各自的实务和研究领域积极回应了董念清教授的讲座内容,并进一步检视了目前我国因航班延误导致的大量相关问题的原因以及相关立法滞后导致的航班延误治理的困境;探讨了如何借鉴欧盟的成熟做法,制定适合我国的航班延误法规,为旅客建立起更为便捷、高效的救济渠道,也使承运人有矩可循,从而维护我国航空运输秩序,推动我国航空运输快速健康发展。

(师生认真聆听)

本次讲座形式活波生动,嘉宾与现场同学互动热烈。主讲和点评嘉宾也对我校比较法学研究院同学的法学问题意识能力和语言能力表示了极大地赞赏。

 

编辑 黄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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