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和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联合举行“《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旨在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修正草案修改意见的精神,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的完善建言献策。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我校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为本次研讨会发来书面意见。本次研讨会由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主持,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刘根菊教授、杨宇冠教授、顾永忠教授、汪海燕教授、刘玫教授、洪道德教授、卫跃宁教授、岳礼玲教授、元轶教授、罗海敏副教授、倪润副教授、张璐博士后等教师和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研讨会顺利举行)
卞建林教授首先说明了本次研讨会的主旨和意义,并要求各位老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的条款,提出明确具体的立法建议或意见。他指出,最近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确立了新的国家监察制度,其中许多重大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的强有力开展需要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的调整,特别是配合境外的反腐追逃追赃,需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此外,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已取得的重大成果,包括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形成的比较成熟的经验,也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加以确认。近期,全国人大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重镇,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和教师有责任对这次修法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这正是本次研讨会召开的目的,期望大家畅所欲言,积极建言,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再完善贡献智慧。
在本次研讨会上,学生代表宣读了陈光中教授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书面修改意见。陈光中教授对修正草案提出如下五点建议:1. 修正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侦查权,建议将“司法工作人员”改为“司法工作人员、监察工作人员”,将监察工作人员犯罪的侦查权也划入检察院,这样调查才更客观、中立,也符合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2. 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 修正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等内容,建议将本条中的“辩护”回归为“法律帮助”。值班律师不能享受标志着辩护的三项核心权利:阅卷权、会见权、出庭辩护权。因此值班律师帮助虽具有一定辩护因素,但是不能称之为正式意义上的辩护,不是名副其实的法律辩护全覆盖,应该继续采用“法律帮助”的表述。4.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建议删除。5. 建议新增的第五编第三章缺席审判中可以只写第一种缺席审判。第297条第1款规定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缺席审判,应当纳入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同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表达有欠缺,缺乏疑罪从无的精神,应当改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缺乏确实、充分证据的,应当缺席审判,作出无罪判决。”因此,将第15条第5项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但是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缺乏确实、充分证据的,应当缺席审判,作出无罪判决。”297条第2款纳入审判监督程序中。
顾永忠教授结合前段时间参与全国人大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讨论,对本次修法的背景作了补充介绍。同时,顾永忠教授对本次修法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建议将修正草案第一条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认罚的,可以在诉讼程序上依法从宽处理。”修正草案第2条,删除该款中如下内容:“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修正草案第四条的修改,建议强化值班律师的辩护功能的内容,譬如明确值班律师可以在“实体和程序上对案件处理提出辩护意见”和“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对修正草案的第十七条,建议删除“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对修正草案的第二十条有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规定,建议删除该条,理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审判活动在定罪量刑中的决定性作用。
杨宇冠教授认为:修正草案第十二条退回补充调查的规定直接去掉,改为检察院要求监察委员会补充证据材料、自行侦查。可避免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和留置场所之间徘徊;修正草案第十八条中建议增加,对被告人定罪必须经合议庭成员一致同意,死刑案件量刑也要一致同意的内容。
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汪海燕教授认为,修正草案第四条中值班律师只是提供“法律帮助”,因此建议删除值班律师对案件提出意见的职权;修正草案第十二条中应增加限制补充调查的次数、期限及相应的后果;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建议其中缺席审判适用范围扩大至“一直在国内,但未归案”的情形等等。
刘玫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修正不同,需要保持刑事诉讼法的高度稳定性,因此不宜以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一条规定增加认罪认罚从宽为基本原则不合适,因为基本原则不能以修正案的方式增加,且认罪认罚从宽也不是刑事诉讼的原理和规律。此外,速裁程序不用单列,可规定到不同的诉讼程序章节之中;缺席审判是一个制度并非特别程序,建议分散并入刑事诉讼法中相关和对应的条文中;建议删除修正草案第八条中有关侦查的定义等等。
此外,洪道德教授指出,修正草案第一条应删除,因为此内容属于刑法规定的量刑范畴;修正草案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292条的修改中,被告人收到传票未归案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建议增加公告送达程序。卫跃宁教授认为:缺席审判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而重新审理的,及判决生效后重新审理的,建议明确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岳礼玲教授建议: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不得对任何人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可上调列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修正草案中第一条等有关“自愿如实供述”中的“如实”二字必须要去掉,因为“实”的确认就是归罪;缺席审判不应放在“特殊程序”当中,例如可参考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放在一审程序当中,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此外,元轶教授、罗海敏副教授和倪润副教授等也针对修正草案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本次研讨会,师生们加深了对草案修改必要性、草案起草工作过程、修法指导思想及草案主要内容的理解。本次研讨会,与会师生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草案涉及的多项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研讨会现场气氛活跃,讨论热烈,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和具体的修改建议。会后各位老师还将进一步提交书面建议,统一整理后提交至立法机关,以期为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作出应有的实际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