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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专家研讨会

来源:民商经济法学院  8-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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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专家研讨会在海淀校区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领导和参会代表,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四十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人员就“民法总则编司法解释”的条文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会议开幕式由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主持。

(马怀德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为开幕式致辞。马怀德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各位与会领导和专家表示感谢,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期待本次研讨会能够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完善积极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黄薇在致辞中表示,非常高兴能够回到母校重温求学生活。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法工委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制定、完善司法解释离不开各位专家学者对民法典实施的大力帮助和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在致辞中表示,此次关于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研讨是第三次有关民法典司法解释的研讨会。民法典的颁布并非民法理论的终结,而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历史机遇。民法典司法解释的颁布是民法典贯彻实施的重要途径,需要民法专家的热情参与和协助,进而全面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一级教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在致辞中强调,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比各分则编司法解释的意义更为重大。民法典总则编集中地体现了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民法作用于社会的科学性,体现了民法科学发展数千年凝结而成的民法科学原理,体现了民法上的一般规范和上位规范的统帅作用。对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学界参与协助之下积极开展并完成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工作,孙宪忠表示充满了期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为会议致辞。司艳丽表示,很高兴能够回到母校重温法大校园生活,感谢各位出席会议的专家对民法典有关司法解释的建言献策。做好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是确保民事裁判标准的重要举措,总则编司法解释不仅吸收了既有司法解释的精华,而且回应了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民商经济法法学院教授李永军进行视频致辞。李永军感谢各位专家长期以来对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科发展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法院研究室的各位领导将此次重要的司法解释研讨会放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相信在理论界众多大家的鼎力支持之下本次会议会取得丰硕成果,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研讨会主会场)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五个单元。孙宪忠、司艳丽主持第一单元“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杨立新、刘凯湘主持第二单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权利”,张新宝、姚辉主持第三单元“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蔡立东、谢鸿飞主持第四单元“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申卫星、尹志强主持第五单元“自由讨论”。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陈龙业处长对草拟条文进行介绍之后,清华大学崔建远、韩世远、程啸、龙俊,吉林大学房绍坤、蔡立东,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孙鹏,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家勇,中国社会科学院朱广新,中国政法大学费安玲、刘保玉、易军、戴孟勇、金眉、王雷等专家学者,就司法解释的制定思路、规则合理性和条文表达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现场讨论气氛非常热烈。

研讨会闭幕式环节由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家安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郭锋以及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分别作会议总结发言。郭锋指出,司法解释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面向审判需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靠民法典施行后的司法实践积累推进司法解释相关工作;优秀的司法解释离不开专家学者的关心和支持,应当充分积极调动和发挥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理论资源,为司法解释的高质量完成提供支撑。同时,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为举办此次会议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于飞长表示,正是由于民法典司法解释的重大价值和意义,才将学界吸引统合在一起为其奉献心力。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将此次重要的研讨会交由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感谢莅临此次会议的领导、专家对本次会议的支持,也感谢会务组的老师和同学们为此次会议顺利进行付出的努力。

(嘉宾合影)

民商经济法学院一贯重视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合作。学院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各方合作关系,发挥学院在学科学术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推进学院的社会服务工作。

编辑 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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