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我校名家论坛第162讲暨民商经济法学院学术沙龙第49期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科地201教室举行。原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陈清秀教授为我校师生做了一场题为“税务救济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精彩演讲。本次讲座由科研处主办、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科研处处长、博士生导师施正文教授主持。
陈清秀教授认为,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应建立在人权保障价值之上。在德国,纳税人和联邦法院都可以主动提请宪法法院做合宪性审查;在台湾,大法官的解释担负着违宪性审查的作用,发生了很多税收法律违宪的判例。可见,人权保障是无止境的工作。陈清秀教授指出,大陆应首先将部门法建构完善,部门法只有从宪法的视野进行研究,才能指导司法工作人员尊重正当程序,这样才可以弥补违宪审查体系的不足。陈清秀教授也建议大陆在研究税法时要吸收德国价值法学和美国实证研究的优点,不断完善税收法定和权利人救济途径。
陈清秀教授提出“良善的裁判请求权”观点,认为形成良善的裁判需要两方面配合:一方面是法官的专业素养,另一方面是加强学术界的合作。德国建立了专门的财务法院,对法官进行专业培训并对财税案件进行专门审理。德国联邦财务法院院长曾指出财务法院的三个优点:第一,提升裁判品质;第二,带动财税法学的发展;第三,促进财税法治的现代化和科学化。陈清秀教授在此基础上对比了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建立前后原告胜诉率,发现专门法院的设立提升了原告的胜诉率,从而落实了对权利人的保障。在财税诉讼实务中,法院或者当事人会委托财税法专家学者撰写法律意见书,陈清秀教授对这种做法给予肯定,但同时认为要尊重学术伦理,保持客观公正。
陈清秀教授针对纳税人诉讼权问题进行评论。台湾曾经规定纳税人在提起行政救济时需要缴纳半数税款,以确保政府税收恒定。但如果因为税务机关过错而要求纳税人缴纳过重的税款,则相当于变相提高救济权门槛,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比例原则。他建议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来替代诉讼门槛的设立,进而保护纳税人的诉讼权利。其次,陈清秀教授介绍了诉讼标的理论。他认为应该采取德国较为宽广的总额主义诉讼标的理论,以税收行为的客观合法性作为诉讼标的。再次,大陆和台湾对本税追缴和罚款通常一并处理,但是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明显不同。本税争议是违反协力义务,证明程度较低;而罚款采用无罪推定原则,证明标准较高。两者存在冲突,往往造成对本税的追缴与对逃税的处罚不相适应,或者适用较高证明标准时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施正文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大陆在税收立法上仍有很多不足之处,首要任务是完善税收法定,依宪治国需要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要进一步树立上位法的权威。
(编辑 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