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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论坛第31期:法律之尺如何丈量师德——温岭虐童事件反思

来源:校友联络会 通讯员 向曼钧   12-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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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6日晚七时许,校友论坛第31期在逸夫楼刘皇发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论坛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和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担任主讲嘉宾,中国政法大学许身健教授担任特邀主持。本次论坛主题为“温岭虐童事件反思”,各位教授站在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幽默诙谐的语言引得现场掌声不断。

首先曲新久教授从大的方面谈到了温岭虐童事件。他认为这个事件反应了师德问题,也就是变相的父母教育,关系到父德母德。他提到在法律上父母有权惩罚子女。权利平等、教育和未来中国文化的塑造都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有关系。他认为,这是一个重要却不紧迫,需要慢慢来的事情。

阮齐林从法律层面上谈到那位虐童的女教师被无罪释放的原因。他强调,是无罪释放,但仍然被处以了治安处罚。他分析到,在中国,轻微有害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43条进行处罚,超过了这个限度,即至少打人造成轻伤(对组织功能造成实质性破坏),盗窃数额超过2000元,才能按照刑事犯罪来处罚。因此,按照中国的法律结构,事件中女教师的虐童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然后,阮齐林还谈到自己关于立法是否有缺失的一些观点。因为虐童事件的发生,有人建议立法来保护儿童。但是阮齐林认为这样的立法和案件无关,就算有关,也不可以对这个案件中的老师定罪,因为仍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同时,针对某些质疑我国法律体系的观点,他指出法律不能逾越尺度,否则会产生不公平的感觉。

张青松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谈到了自己的一些思考。第一,事件发生后,法律应该理性思考媒体公布的事实真相。在这个事件中,最有利的证据就是那些照片。但值得注意的是,照片反映的是静态瞬间,不一定能够反映事件本身的事实。他指出在事实是什么的问题上,法律人不可盲目跟风,在静态照片反映的事件和真正的事实之间需要进行很多调查。第二,他谈到有很多人对女教师未被判刑罚而感到遗憾,就是因为大家觉得虐童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罪大恶极的。而现代社会有一种刑罚至上的观念,就是说大家不满一个事件,就要用最严厉的方法来处置。他认为其实行政处罚对很多事件都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只是它的处罚方法缺乏公开的形式,让人觉得不严肃。第三,他指出,现在人们有种观念就是有问题就立法,立法可以解决一切。就立法来说,行政拘留是否足以达到惩罚的效果,使社会有所警示,这才是应该考虑的事情。如果行政处罚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那么定更大的罪是没有必要的。

在第一轮的讨论后,许身健做出了精彩的总结,并且发起了第二轮热烈的讨论。

阮齐林站在温岭公安机关的角度上分析了如此行为的原因。他认为,温岭公安机关是在媒体舆论的压力下做出了不正常的反应——拿人调查,刑事拘留。但由于未达到轻伤的程度,只能说是寻衅滋事。并且在冷静之后,发现除了照片之外无其他证据,只好无罪释放,只进行治安处罚。正常来说,如果这个事件没有媒体的报道,公安机关应该是不会立案的,认为这个纯粹是小题大做。

曲新久也强调了关注照片背后的事实的重要性,并且提出了创造性运用法律的观点。如同这个案件中,这个女老师并未构成虐待罪,因为法律上对于虐待罪的定义是虐待家庭成员。但是他认为,如果在情节非常恶劣的情况下,可以创造性的使用该法条——虐待他人的家庭成员。

但是这一观点引起了张青松和阮齐林的反对。张青松认为法律不可以采用曲新久的创造性解释,否则会引起很多麻烦。如故意杀人罪可能被理解为故意杀稻草人,这在司法解释上市无法接受的。但曲新久继续坚持自己的观点。因为在1997年刑法框架中,这样的创造是有可能的。

在接下来的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积极提问。三位嘉宾都认为,案件中的女教师不应该受到劳动教养的处罚。这个处罚的程度超过了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而在媒体对司法是否有影响的问题上,曲新久与阮齐林都认为新闻自由,媒体自由,司法独立,司法是不受到媒体影响的。但是张青松认为,虽然理论上应该如此,但实际上媒体炒起来的案件有些是脱离了法律轨道,但至少大部分仍在法律框架之内。

晚上九时许,本次校友论坛在雷动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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