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1月15日晚18点30分,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的证据科学秋季论坛月第三场在学院路校区图书馆报告厅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以《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为题,作了激情四溢的三小时的报告,并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问答。
作为从我们法大走出去的优秀杰的青年校友,易老师在开场表达了今晚重回母校,看到曾经的同窗师兄师弟的欣悦之情以及能给母校的小师弟做讲座的激动之心。
本次讲座,易老师以“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为核心,围绕着“证据法是什么法、证据规则的复杂性、证据法的形成机理、证据法的主要功能、证据法的研究方法”的轴线展开。
首先,易老师带着同学简单回顾了古代的证据制度后,以“现代证据法”的主要研究方向展开表达了“小证据法(有限证据法)”的理念。着重点明了“证明力”不是证据法研究或是规制的范畴;证据的采信、认定及审查判断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已经不在属于证据法研究的范畴,其理论研究已终结;证据种类、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的证据分类所对应的不同的证据规则,即不同的法律效果,其也仅是一个提示性的规定;证据的运用亦不是证据法的范畴,诙谐地称其属于“孙子兵法”的范畴,取决于公诉人或是辩护人的实战经验;至于证据的收集及保全,一部分则应当由自然科学技术来规制,证据法没有能力对其规范,另一部分即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不能将其作为证据法来研究,不然会使证据法的独立性丧失。易老师对此用一个幽默的比喻来进行了说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这棵树上结出来的一朵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归根地来说,是研究的那棵树,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范围内。基于此,易老师点明了证据法研究的集中着力点应在于证据的可采性问题的研究上。
至于证据规则的复杂性的问题的阐述,易老师用“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体系”,结合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通过“附条件的关联性”、“有限关联性”“关联性的作用”及“传闻的复杂的例外体系”等概念的具体阐述来进行了说明。
第三个大问题,易老师则通过陪审团审判的烙印、经验主义的人性基础、实用主义的证明哲学向同学们说明了证据法的形成机理。然后易老师以多年的教学科研的经验总结出了证据法的主要功能:a.约束法官心证,促进真实的发现;b.证据规则有利于加强裁判的正当性及可接受性,对英美法系事先预防的优点及大陆法系事后认证的缺陷作了对比分析,对此我国应当借鉴;c.加强法庭审判的对抗性。“不是因为对抗性才有了证据法,而是因为有了证据法,才使得对抗性诉讼有了对抗性。”
在报告的最后,易老师从证据法的研究方法的角度,所谓授给我们在座的法学研究生真正的“捕渔之术”而非“屠龙绝技”。易教授身兼学长与老师的双重身份,用行动表达了对我们法大的学生学术研究的殷切期望。
在问答环节,因为“有限证据法”概念的巨大冲击,同学们在问答过程中表现得非常踊跃。最后,张中教授给本次讲座做了点评,报告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