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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究竟动了谁的奶酪——我校明法论坛(第四期)成功举办

来源:通讯员 马媛 实习通讯员 路臻 徐榕玲   9-2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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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3日晚,由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明法论坛(第四期)——婚姻法新解动了谁的奶酪”活动在昌平校区礼堂内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特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杨大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妇联执委、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教授热情参与讨论,发表观点。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商法协会副秘书长、江平法学基金会秘书长王涌教授主持。

论坛于19:00准时开始。同学们首先通过观看视频了解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及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的广泛热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就近年来的一系列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集中反映的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的司法解释。

巫教授首先发言,她在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亲子鉴定、生育权、尊重妇女法、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亮点之后,主要发表了她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看法。首先,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巫教授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划分不够明确,男方提供不动产,女方提供家具等易消耗掉的“细软”物品的现实情况对女方存在极大的不公平。法院应对“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的概念做出进一步解释。其次,巫教授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与第十八条不符,并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二条相矛盾,使得婚姻双方中未受赠与的一方,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同时无法享受相应的权利,不符合婚姻关系的要求,易引起夫妻矛盾。最后,巫教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中“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只保护了第三方利益,未考虑周全。总之,巫教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存在不足,但成绩是不容忽视的。另外,巫教授又提出,女性要靠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接着,杨大文教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表看法。针对司法解释(三)主要对婚姻财产关系调整的解释,杨教授认为对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既要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又要关注婚姻关系,不能单纯扩大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在婚姻家庭中,不应单单使用等价有偿原则,不能只看到财产投入,而忽视非财产投入。在婚姻法中的规定与民法不同时,应从婚姻法本身的规律出发,发挥婚姻的功能,进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同时,在杨教授看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五条并无《婚姻法》的法律依据,并且从某种意义上改变了《婚姻法》。用司法解释解决这一问题实属越位,应换用立法解释。但司法解释(三)并非全无亮点,杨教授认为司解(三)的第四条中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推开了非常法律夫妻财产制的大门,有利于推动婚姻法的前进。最后,杨教授语重心长的告诫婚姻当事人,不要把司法解释的底线当做最佳选择,并当场编了“婚姻宗旨不可忘,社会功能需考量。警惕婚姻财产化,莫把家庭当市场”的打油诗,颇有意味。

随后,夏吟兰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自2001年以来,夫妻的共同财产范围逐渐缩小,尤其是在此次的司法解释(三)中。夏教授提出中国的司法解释正偏离原有方向,共同财产已成为空囊,共同财产制正逐步消亡,中国司法应考虑对整个婚姻法制度进行调整。对此,夏教授表示,婚姻是夫妻协力的关系,应具有人情味、伦理性,不应将家庭市场化。对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将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判归首付方所有的规定,夏教授认为,应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考量婚姻长短后再进行判决。

在最后的自由互动环节中,四位教授认为当涉及婚姻关系时,《婚姻法》应是特别法,应优先使用《婚姻法》,而非《物权法》。他们表示,在法官判决时应统一考虑所有因素,坚持能动司法的原则,不应让法官成为判决的机器。在四位教授的感染下,在场同学也积极参与互动,提出了诸如“婚姻模式应走向什么方向”“法律应顺从现实还是引导现实”等有价值的问题。四位教授针对同学们的问题,悉心指导,耐心讲解,给同学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论坛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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