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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婚姻法,重塑婚姻观——记“法治中国”系列论坛之“名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来源:研究生通讯社 文/杨雪 图/杨芳   10-2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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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晚18点30分,由校团委、司法部中国法律杂志主办,研究生会承办,法政集团、法律出版社协办的“法治中国”系列论坛之“名家解读婚姻法解释三”活动在研究生院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我校特约博士生导师巫昌祯教授、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雷明光教授担任主讲嘉宾,他们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刻解读。

首先,年逾八旬的巫昌祯教授叙述了婚姻法60年的历程。她从1950年婚姻法说起,讲述了这部废旧立新的建国后第一部基本法对破除包办婚姻、保证妇女权益的历史性重大意义。在介绍1980年婚姻法时,她与同学们一起回顾了特殊年代浓厚的政治色彩桎梏婚姻自由的背景,通过真实案例说明了这部婚姻法“拨乱反正、巩固发展”的作用。巫教授还介绍了2001年婚姻法解释案对新时期婚姻家庭问题,尤其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和家庭暴力问题的回应。她深刻剖析当下社会自由婚姻背后的随意化、个体化、功利化问题,分析了由此反映出的现行婚姻法的漏洞,并结合西方的婚姻法改革历程提出了完善建议;针对新婚姻法解释,巫教授既对其关于离婚中财产问题、生育权问题、婚内分割财产等问题的重大进步表示赞赏,同时也指出新婚姻法解释中一些需要探讨的地方,包括新婚姻法解释第7条与婚姻法第18条的冲突及对夫妻和谐、家庭团结的阻碍,第11条关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规定对配偶权的忽视,以及关于婚后共用的婚前财产的相关规定对保障女方权益的不足等问题。

接着,李明舜教授着重解读了新婚姻法的一些缺陷:第一,新婚姻法解释助长了市场规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泛滥,助长了人自私的本性;第二,新婚姻法解释让财产关系反客为主,而财产关系本应是依附于人身关系的次要关系;第三,新婚姻法解释过于注重个人主义导向,婚姻家庭关系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本应是进步的,但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的关系不容忽视。第四,新婚姻法解释第11条完全按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忽视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承载的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价值。第五,亲子鉴定的规定过于关注“真”,而忽视了“善”,儿童利益的保护应优于查明真相的意义。第六,通过婚姻提高生活水平的观念是无可厚非的,新婚姻法解释对财产状况较差的一方的规定过于苛刻。第七,法律应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而法律对不同主体的保护力度却虚实有别。第八,婚姻法司法解释有误导社会生活的嫌疑,婚姻家庭领域既要守住法律的底线,更要攀登道德的高峰。

随后,雷明光教授对两位教授对新婚姻法解释的一些问题,比如与婚姻法本身内容相冲突,未体现婚姻法特殊法地位,过度引入市场规则等看法表示赞同,并谈到了新婚姻解释引发的“加名热”和“起诉热”的现象以及树立的“爱情标杆”——婚姻关注的应该是感情而非金钱。对于新婚姻法中的一些规定,雷教授也提出了质疑,包括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第六条规定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四条规定的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支持范围,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雷老师对已婚和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人还给予了真诚地忠告:婚姻需要经营,需要适应,需要爱护,需要修补。

各位教授的精彩演讲赢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向教授们提问,积极参与的同学还得到了各位教授的亲笔签名。活动结束后,学生代表向各位教授敬献鲜花并合影留念。

延伸阅读:“法治中国”系列论坛旨在通过大型讲座、研讨性沙龙、学术讲座等活动聚焦目前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当前学界就上述问题的探讨作出一定形式的总结,引导研究生同学的学术取向,激发他们的学术旨趣与法治精神,并期望以学者的声音、学术的力量来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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