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和法学院的邀请,德国联邦内政部委员卡尔•海因茨•施耐德于2011年4月20日做客法学院“法治天下,学问古今”系列讲座,为体育法专业的研究生介绍了欧洲体育政策与体育法的最新发展。卡尔•海因茨•施耐德现任职于德国联邦内政部,主管欧盟与国际体育事务,其主要的 研究领域包括比较法、行政法和体育法。
4月20日晚上6点,卡尔•海因茨•施耐德以“国际和欧洲体育政策与欧洲体育法”为题,为师生奉献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刘飞教授担任德语翻译。卡尔•海因茨•施耐德的讲座分为讲解与讨论两个环节。
在讲解环节,卡尔•海因茨•施耐德首先介绍了德国联邦内政部国际与欧洲体育政策的核心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同国际性的政府组织与机构合作,主要包括欧盟(EU)、欧洲理事会、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等等;第二,就体育政策与外国展开的双边合作;第三,与国际组织/协会之间展开合作;第四,为常设在德国的国际秘书处提供帮助;第五,促成国际文化协定的发展,以达到体育运动受热爱的程度;第六,履行《欧盟体育白皮书》,参与欧洲法院的诉讼程序;第七,为常设在德国的国际秘书处提供帮助;第八,与国际奥委会代表机构,以及位于布鲁塞尔的德国欧盟体育办公室展开合作。
卡尔•海因茨•施耐德分析了《里斯本条约》之后欧洲体育法的现状与发展。他强调,体育最初并没有在欧洲统一运动进程中展现出一个积极的角色,即便在欧盟的扩张进程中,体育也没有扮演一个实质的角色;同时,他指出直到1985年,欧盟才意识到体育是(加深)国际间相互了解的一个工具;到现今,体育问题大体上已经成为欧洲共同体法律的主要内容之一。他进一步指出,《关于欧盟功能的条约》第165条,是第一个将“体育”写入共同体法律的条款,但是该条约并没有授予欧盟委员会任何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制体育政策领域的权力。他认为,该条的主要价值在于为欧盟的财政与制度建立起了一个框架。同时,根据《体育白皮书》,他指出,欧盟理事会主要从三个主要方面开展具体行动:第一,体育的社会角色(如反兴奋剂问题);第二,体育的经济维度(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问题);第三,体育组织(如,善治、迁徙自由、运动员的国籍及转会规则等)。
卡尔•海因茨•施耐德围绕着欧洲体育法展开了讨论。他指出,欧洲体育法在理论层面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中关于体育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层面欧洲尚没有统一的体育法。他认为,全球化时代的来临要求我们建构一套国际性的法律秩序来规制体育。在德国,体育运动受到各个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的规制,但是这样往往容易产生不平等,同时也导致了法律条款的碎片化以及法律的不确定性,加之国际体育运动已经形成为一个确定的共同体,因而它需要适用一套统一的法律规范。
卡尔•海因茨•施耐德对欧洲体育法的发展进行了展望。他指出,随着欧洲统一进程的推进,体育运动可以为欧洲一体化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这个过程中,辅助性原则、体育自治原则应当予以严格遵守,法治原则同样也不应当排除在欧洲体育运动这个领域之外。换言之,欧盟应当尊重体育运动的权利,体育运动也应当尊重欧共体法律。他认为,虽然体育没有载入各个欧盟成员国家的宪法之中,并且尚未形成统一的欧洲体育法,但是随着体育运动的全球化,构建一套和谐的国际体育法律秩序是必不可少的。
在讨论环节,在座的体育法教师与研究生踊跃发言,具体就欧洲体育法的最新发展、反兴奋剂的理论与实践以及足球俱乐部转会规则、“博斯曼案件”、辅助性原则在德国公法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卡尔•海因茨•施耐德也一一针对具体提问给予详细、耐心的解答。
据悉,这是外籍学者首次做客法学院“法治天下,学问古今”系列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