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4日,由法治政府研究院主办的法治政府论坛学术讲座第八场顺利举行。本场讲座同时也是法治政府研究院“纪念中国公法三十年”学术活动月的系列活动之一。讲座荣幸地邀请到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教授担任主讲人,作了题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专题演讲。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梁凤云法官出任评议人,法治政府研究院的王敬波老师任主持人。
晚上七点,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准时开始。杨小军教授首先就中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了一个历史性的回顾与思考。他将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模式的发展分为了三个阶段,首先是法规列举式阶段,随后发展为以行为列举为主,行为列举、权利列举和法规列举并存的多种列举式阶段,再到现在的混合式列举阶段。随后,杨教授提出了六个目前在受案范围的确定方面较为重要的问题,分别是:行为标准与实际影响标准的关系问题;行政不作为案件的问题;刑事措施与行政行为的区分问题;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区分问题;认定行为或确认行为的受案范围问题;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关系问题。
杨教授的发言结束后,梁凤云法官进行了评议。作为一名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多年的实务工作者,梁法官从实践的角度简要回顾了行政诉讼的发展历史,指出中国行政诉讼存在着规定内容的偶然性和自限性两大特点。梁法官认为,中国目前行政诉讼制度不像是一套诉讼制度,而更倾向于一种政治制度。针对杨小军教授所提出的六点问题,梁法官逐一进行了详细的回应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中,到场同学积极踊跃提问,杨小军教授和梁凤云法官一一进行了耐心而详细的解答。晚上九点,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