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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指导法学研究——徐显明校长为我校博士生授课

来源:李凯林 王平   4-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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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上午,我校06级博士生们迎来了大家期盼的一次公共政治理论课——“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法学研究”。这是校长徐显明教授在《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课上的专题演讲。

徐校长首先从方法论角度入题。他提到,搞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马克思主义应取三个注重:一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百年前的论述和其立场观点方法之间要注重对立场观点方法的把握;二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与中国化成果之间要注重能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中国化成果;三是在马克思主义发展过程中的旧论断与新论断之间要注重新论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至今有4大成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第四大成果正在形成之中。科学发展观至少有两大贡献:一是回答了发展的目的,强调“以人为本”,人是发展的目的;二是深入地论述了发展中的一系列关系,树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念。科学发展观极大地丰富了我党关于发展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徐校长指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标志着一种新的主体观的确立。他考察了人类历史上主体观的演进:“神本观”—“物本观”—“国本观”—“人本观”;他论述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主体观的认识历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一个阶级)主体观的原初设想,列宁关于工农苏维埃(两个劳动阶级联盟)主体观的创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4个阶级)统一战线主体观的实践;徐校长对毛泽东思想发展中主体观的考察尤为真切:“臣民观”-“新民观”-“民众观”-“群众观”-“人民观”。

在对主体观历史与逻辑一致的考察基础上,徐校长为学子们解读了以人为本中“人”和“本”的涵义。中国历史上各家各派对“人”和“本”的理解不同,其制度设计也各异。如儒家讲仁政,法家讲法治,道家讲无为。“以人为本”对法学家而言就是要以“人”为主体,在操作内涵上就是要以人的需求为最重要。现代西方人学讲人的需求有多层次,从生命安全到娱乐交往以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国家制度的设计应以人的最低需求为基本。该理念的制度化,就是要以人的权利为本,以人的自由发展完善为目标追求。徐校长认为,法学应确立以人为本的主体观,从传统的“国家观”转为“人人观”。从这里切入,才能真正理解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也才能正确理解该最新成果对当代我国法学研究和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

徐校长考察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5个阶段:1949-1956年,是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奠基时期;1957-1976年,是法制建设的徘徊期和破坏期;1978-1997年,是法制恢复和重建期;1997-2004年,是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阶段。从2004年起,我国法制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如:总结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50年之经验,我们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的根本政治制度的理念;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者有机结合中确立了依法执政的理念;国务院颁布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最重要的是,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是构建法治社会,即法治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同构的理念等等。

关于立法,徐校长认为,当前我国7个法律部门的立法中,最薄弱的部门是社会立法。立法工作中最突出且带有共性的问题是提高立法质量。一部法律的质量如何,要采用价值标准、合法性标准、科学性标准、实践性标准、人权标准、技术性标准等6个标准去评价和衡量。徐校长还从司法权的固有属性角度分析了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求和路径等。

最后,徐校长勉励博士生们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要关注和研究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各种和谐问题,如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公权力与公权力的和谐(相接关系)、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和谐等。徐校长的讲座,深入历史而又紧贴现实,构思宏大而又逻辑清晰,学术严谨而又诙谐幽默。3个小时的演讲不长,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对博士学子们的启迪则是余音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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