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校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人博老师为我校06级博士生讲授“党的意识形态与中国之国体”,这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博士生公共课的又一专题讲座。
王教授对现行宪法解读的中心题旨是党的意识形态与中国的国体之关系。他选择我国现行宪法对马克思主义予以集中直接表述的两处规定,对宪法与政治、宪法与中国近代社会变迁之内在联系作了鞭辟入里的分析。
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有一个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的过程,表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宪史上,如果从宪法反映意识形态的功能角度看,其基本脉络即是从“革命宪法”到“改革发展宪法”。回顾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发展,其社会政治方案的核心是实现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取得政权的方式,马克思曾设想通过议会内的合法斗争取得政权,后来巴黎公社的武装起义修正了上述设想,继而是俄国十月革命的实践展示了暴力革命的成型途径。虽说在暴力革命方面中俄相同,但中国革命所走的“农村包围城市”道路又迥异于俄国,其深层原因可在毛泽东早年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获答。可见,从马克思主义经由列宁主义到毛泽东思想,暴力革命作为异常清晰的线索一以贯之。中国共产党早期制宪史无疑是政治权力之间的阶级斗争史。邓小平开创了中国制宪史的新时代,改革与发展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题。由此,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换,从“革命宪法”到“改革发展宪法”的转换,可以认为是中国“1978观念”的自然演进。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都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党的意识形态之历史变迁在历次修宪中都得到充分体现,甚至可以说这种意识形态的变化是宪法修改的直接原因。宪法修改并非着重于权力关系和权力体制本身的调整,而首先是着眼于宪法的意识形态基础,或者说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方面的变化。以宪法修正案规定“社会主义建设者”为例,其内涵并非“社会主义劳动者”所能容纳,而“建设者”一词显然是对中国新生社会力量的权威肯认,通过修宪以吸纳新的政治因子,从而扩大并巩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通过宪法以明确党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动”与宪法文本的“静”之间有一定张力。频繁修宪不利宪法权威。宪法中关于国体的规定承袭五四宪法迄无变更。事实上,国体与党的意识形态之间的内在关联有其复杂性。聚集于宪法的核心问题“权力的归属与使用”,两者都可归于宪法的正当性问题。党的意识形态与国体可以说是“权力归属与使用”这一问题的不同表达,两种表达各有其形式上、功能上的分殊。序言中党的意识形态与时更新,总则里国体的表述稳定不变。国体的宪法文本表述与社会政治生活现实之间存在扞格,这对宪法的规范性适用有一定影响。
王教授的演讲穿行于历史与现实、学理与情理之间,深刻中见睿智,激情处显关怀,其学术品格给博士学子以悠长的回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