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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研究所系列讲座之“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来源:刘力 李楠   5-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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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晚,外交部条法司田妮处长在学院路校区给国际私法研究所研究生作了“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讲座。讲座由国际私法研究所朱子勤副教授主持,杜新丽教授和刘力副教授出席了该讲座。

田妮首先回顾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建立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统一公约(简称大公约)的漫长起草历史,简要介绍了从制订“大公约”受阻转而制订“小公约”(即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发展变化过程,指出导致司法管辖权公约谈判举步维艰的原因,除了各国法律技术层面上的差异,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各国经济利益的冲突。

随后,田妮将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进行了介绍和解释: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确立的司法管辖权规则、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灵活规则。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田妮博士就“民商事事项”、“国际案件”、“有效的排他性协议”等概念分别进行了背景介绍和解释,并重点解释了公约第2条第2款16项排除适用事项中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在此问题的谈判过程中,中国、澳大利亚和俄罗斯坚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而欧盟国家则强调其经济贸易特征,同时多数国家也认可知识产权领域合同与侵权存在竞合问题,因此,公约文本只是排除了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外的知识产权的效力问题;关于司法管辖权规则部分,她结合自己在参与谈判过程中的亲身经历,说明了公约第5条第3款第2项与第6条第5款的规定之间所存在的联系,指出协议选择的法院移送案件后的受移送法院所做判决为非排他性判决,可以根据公约规定得到其它国家承认与执行;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则部分,田妮博士介绍了第9条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七种情形,并重点谈到其中第3项(送达)和第5项(公共秩序)之间是否存在竞合问题,以及各国就此达成的默示理解;关于灵活性规则部分,她指出公约第19条至22条和29条规定的“声明制度”是公约的特色之一,谈到中国、加拿大和俄罗斯等国对该制度的引入所作的贡献。最后,她还特别提到我国在起草公约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例如,公约第25条关于多法域国家的公约适用问题就基本上完全采纳了我国提出的案文。

讲座过程中,在座学生针对在研究公约中所碰到的难点提出很多问题,田妮分别作了详细解答。最后,朱子勤副教授作了简要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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