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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的标准与实现途径 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

来源:编辑/逸驰空间记者 朱珠   1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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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晚,我校法学院举办“法治政府的标准与实现途径”主题讲座。此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主讲。姜明安教授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精彩论述。

一,中国为什么在现在提出法治政府的目标?

其一,这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必然逻辑。

中国的法治进程分为5个阶段: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表明了法治的意向;1984年,提出“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转变为既要依政策办事,又要依法律办事”的方针,这是法治的准备阶段;1993年国务院的工作办法中规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四字第一次出现于政府文件中;1999年,修订宪法时,把“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国家” 写入宪法,明确提出“法治”的要求;2004年,提出要搞法治政府——这是中国26年法治发展的必然。

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前提是法治政府。法治并非以“法”治百姓,而是控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

其二,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逻辑。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因素是自由和秩序,这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两者也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中国已加入WTO,没有法治政府,国际贸易则无法运行。

其三,这是解决中国转型时期发生的各种问题,危机的必然选择。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各方面正在进行全面的转型,转型时期必然存在各种问题,矛盾和危机,不解决政府自身则难以生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腐败。这些问题的解决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建立法治政府,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二,法治政府的标准是什么?

法治政府的标准问题上存在几种观点:

其一,亚里士多德认为标准有二:第一,国家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第二,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

其二,戴雪认为标准有三:第一,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受罚。第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法律——普通法,和一种法院——普通法院。第三,宪法应该是人民权利的产物,人民权利不是宪法的产物。

其三,邓小平提出的标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四,温家宝提出的标准有七:第一,改革政府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只做应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第二,有完善地法律,并且法律反应人民的意志。第三,法律得到执行。第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第五,有解决争端的机制。第六,建立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第七,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具有法治观念。

其五,牛津法律大词典的定义:法治是无比重要的,但无法定义,也不能随便定义的概念。

所谓“法治政府”应该是指:所有公权力机构都在一些基本原则的约束下运作。这些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坚持了这些原则,则基本达到了法治政府的标准。

何谓“依法行政”?奥格•麦耶认为其包括法律创制,法律保留和法律优位三个方面;毛雷尔认为其包括法律保留和法律优位两个方面;英国则有观点认为包括四个方面:依法办事,限制自由裁量权,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争议由法院解决——任何人不可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违法赔偿。

中国对依法行政的理解有几处偏离:其一,把法作为规范相对人的法;其二,法不是指人大制定的法,而蜕化为法规,规章甚至官员的意见;其三,依法行政只是依法制裁,依法处罚,制定规则来管理百姓。对此,应该坚持三个“不仅仅”:其一,依法行政不仅仅是依法管理相对人,更要规范政府行为;其二,不仅仅依制定法行政,也要按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行政;其三,不仅仅是依法管理,政府还要自己守法,依法提供服务,依法接收监督。

正当法律程序则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实施行政行为要告知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其二,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三,行政机关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三,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因为时间关系,姜明安教授对这一点并未展开论述)

讲座过程中,姜明安教授列举了大量案例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并运用了一些比喻使论述生动形象,入木三分。他在话语间展现出的激情也感染了听众,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此次讲座使听众加深了对法治的了解,同时引发了听众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深远的思考。

(文字未经主讲人审阅)

(责任编辑: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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