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由科研处主办的中青年学者论坛第十讲在我校昌平校区阶七教室举行。本次论坛主讲人崔永东教授。崔教授的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思想史与法律制度史及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在两个小时的演讲中,崔教授围绕着中西法律传统的几个基本问题展开论述。演讲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法律史上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一般而言,道德属于个人觉悟,是“自律”;法律则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是“他律”。两者相互区别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西法律思想家们历来密切关注这个问题,其中大概可以分为两派:一是主张道德与法律应该结合,即法律应以道德原则为指导;另一派则主张道德与法律分离,即法律不应以道德为依据。
在中国古代,主张道德与法律结合的主要是儒家,其代表人物为孔子、孟子和荀子。儒家思想来源于西周时期的一些观念,倡导“礼法合一”,认为法必须合乎礼,符合礼的精神。荀子提出“非礼无法”的观点,强调法应融于礼之中,在立法上贯彻礼的精神,在司法上维护礼的价值。而作为中华法系代表作的《唐律》,其成就之高与其“一准乎礼”的原则不无关系。宋代的李觏则明确提出“礼者圣人之法制也”,认为礼即是法。
在西方,从古希腊罗马一直到近代的自然法学派强调的是自然法则(道德化的自然法则)。而自然法的主要内容如自由、平等、诚信等。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自由是一切道德价值的基础,也是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的立法应当将自然法转化为道德准则。因此,自然法等同于道德准则。法律保护人的自由等权利即体现了道德精神。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有“法律是有关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的说法;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律应该鼓励德性,而禁止恶行。其后,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以及近代以来的孟德斯鸠、卢梭等均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凡此种种,无不凸显了法律的道德意义。
主张道德与法律结合即提倡“恶法非法”。20世纪40年代,人类依照这种观点实施了对纳粹战犯的正义审判。
主张道德与法律分离的人认为,道德与法律有其对立性,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持此观点者在中国以法家为代表。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即法律的非道德主义。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主张立法“不道仁义”,即反对法律的价值根据和道德取向。法家不屑于儒家迷信道德力量的迂腐看法,而主张实施厚赏重罚的法治原则。秦国依照法家的理论强大起来并统一了六国;然而,忽视道德作用,撇开礼的教化终于导致秦王朝的短命而亡。在西方,19世纪以来自然法学式微,各种学说纷纭出世,自然法学派提出的“实在法符合自然法”的观点已不占主导地位。“二战“以后,自然法学又复兴了,出现了一批弘扬自然法学说的思想家,强调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如富勒认为,道德有理想道德与义务道德之分;法律追求的只是义务道德,而不可能是理想道德。
探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今天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如“安乐死”、“克隆人”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对二者的关系深入思考。
二、治国方略
在治国方式问题上,中西法律思想家依据其人性观提出了不同的理论,由此大致可以分为截然相反的两派。一是“德治”派,注重教育感化,其人性观是性善论;一是“法治”派,注重法律制裁,其人性观是性恶论。
在中国,儒家以性善论为基础,认为人性中天生就具有同情、辞让、恭敬等品性,人通过教化可以不断地向善,因此德治是能够实现的。儒家的德治实际上是一种人治,它的理想是依靠道德教化建成“君子国家”。其主要特点是:1、圣王治国,帝王具有最高道德;2、圣王行仁政,推行道德教化;3、圣王在统治集团内部实行有限民主,4、圣王推行富国利民政策。
古希腊的柏拉图在其《理想国》里描绘了他的理想国家,即哲学王统治的国家。“哲学王”集美德、知识和权力于一身,对民众实行道德教育与知识教育。这种思想实际上也是人治思想,它是建立在人性善的理论基础上的。
而法治论者认为人性本恶,须得用法律来扼制这种邪恶本性。这在中国古代以法家为典型代表。西方的思想家如前面提到的柏拉图在其后期的《法律篇》里已肯定了法治(此时他转而认为人性恶);亚里士多德则坚持以法律来控制人的贪婪嫉妒等恶性。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合乎“中庸之道”的政治是一种优良的政治,它是以“中产阶级”作为基础的;另外,“财产私有而财物公用”是一种适应人性的制度安排。
三、私有财产权观念
在私人财产权问题上,中西法律思想家有着完全不同的态度。中国一向是个群体本位国家,群体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儒家的传统价值观是重义轻利,对个人财产权利并不关心;另外,儒家倾向于家族利益至上,财产权属于家长而不属于个人。法家则倾向于国家利益至上,个人的权利空间在国家的强大压制下所剩无几;个人财产权亦是如此。封建社会的中国,皇帝贵族和各级官吏可以任意征收赋税(从未得到纳税人的同意),征发徭役,也可以随时剥夺个人财产,富人的财富经常成为皇帝府库的财源,而富人也就毫无安全感,其原因就在于缺乏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而在西欧封建时代,王权并不过多侵犯私有财产,而是广泛存在着国王向富有者借贷的现象,这就意味着国王与富人具有平等的民事关系,因而富人也有一定的安全感。
西方自古罗马以来,私有财产的神圣性、绝对性与排他性就已被社会所认可。在西方人的观念里,私有财产是人权的基础和根本。如洛克认为,“国家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西方的财产权观念是建立在个人主义价值观基础上的。个人主义理论认为个人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个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不应干涉个人生活,私有财产必须受到切实保障。而所谓“私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具体含义指:1、每个人均有天赋财产权;2、国家不得干涉个人私有财产;3、国家征用私有财产必须经过公民或其代表的同意;4、人们有权推翻侵犯私有财产的政府。
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关注私有财产权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我们思考三农问题(核心是土地产权问题)、产权制度的问题时,私有财产的问题难以回避。
(本稿经主讲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