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晚,由我校科研处主办的中青年学者论坛拉开帷幕,我校许浩明博士向大家介绍了欧盟世纪之交的法制改革并由此谈到了中国民法典立法的思考。
(一)欧盟法制改革引发民法界大地震
1996年7月25日到2002年1月1日欧盟各国掀起了一场以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立法为核心的法制改革。这场改革引起了轩然大波,208名欧盟民法学教授联名上书表示反对。
在传统民法中,权利和义务由一定法律行为产生,而此次改革使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设定,依法直接取得。这就引发了民法理论的大动摇。德国民法学家呼吁:不能抛弃法律行为和或将其降格,否则会将民法典这座丰碑废弃。
(二)进行改革的必要性
既然争议这么大,为什么还要进行改革呢?这是因为在当今这个追求生活质量的消费时代,由于市场的国际化、多元化、现代化和远程化使得消费者无法真正了解产品状况,尤其是高新尖产品;同时,霸王企业、强势卖主也越来越多。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和形式平等这两个民法传统原则失去其应有功能。所以不得不作出补救进行改革——在现代消费者保护法中引入了意思补偿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
(三)现代消费者保护法与传统民法主要有5点不同:
第一:主体不同。前者是消费者和企业;后者是法人和自然人。
第二:原则不同。前者主要有四个原则:意思补偿原则;利益均衡原则;契约、合同履行必须经公平性审查否则无效;运用下位法时要兼顾上位法。
第三:对于准据法的选择有固定连接且纠纷管辖有专属管辖。
第四:两者请求权产生依据也不一样。
第五:产生时代不同。前者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
(四)我国民法典立法的思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欧盟法制改革带给我们最大的收获应是对现今中国民法典立法的思考——如何让其与时俱同世界接轨呢?许浩明博士认为这是个量变和质变的过程。但我们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要让消费者保护组织有诉权让其可以代表消费者起诉,这样才能很好的与那些强势企业抗争,才能切实保护弱势消费者。
(本文由记者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