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下午,由我校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资产评估立法与市场经济改革暨《资产评估法》二审稿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参加研讨会的有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副主任黄微,原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国务院国资委改组局局长李冰,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刘玉平,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徐晓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发展部主任白晓红,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卫东,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职教部副主任季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综合部赵林,北京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耿超,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李群,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关海亮,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志斌律师等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代表。会议由我校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主持。 研讨会上,专家们就资产评估业的发展、三中全会决定与资产评估立法关系、《资产评估法》二审稿的完善等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资产评估业发展迅速,已从传统的国有资产评估发展到房地产评估、文化艺术品估值与网络数据资产评估等新领域,资产评估与普通百姓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大到企业上市、破产清算,小到离婚纠纷、遗产继承,越来越多的经济行为与诉讼都涉及到资产评估;而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也发展到上万家,从业人员30余万人。专家认为《资产评估法》立法已于去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目前仍然面临一些立法难点,应尽快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解决好市场与政府的权力边界问题,实现立法的突破,加快《资产评估法》的出台。针对资产评估行业多头管理混乱,行业协会自治权力缺失,新型资产评估层出不穷等行业现状和《资产评估法》立法疑难问题,专家们认为第一,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权应该清晰划分边界,政府应减少审批权;第二,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资产评估师的资质认定应更加市场化;第三,资产评估结果公允性的认定应交由市场机制;第四,国有资产评估可以专项处理;第五,资产评估的规制应有宽泛的覆盖面,应涵盖新型的权益性资产评估等等。
李曙光在研讨会上指出,《资产评估法》的立法进程正值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之时,市场化改革到了关键时刻,立法工作应当兼具实践性和前瞻性。《资产评估法》需要以三中全会决定的重大理论突破如“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要求作为指引,着眼于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和行业的发展现状,解决行业存在的诸如监管部门“五龙治水”、中介机构自治性不强、评估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等现象。建议《资产评估法》立法应重点解决:第一,资产评估监管部门应明确为一个职能部门并减少审批权,立法应明确政府在资产评估行业的商业运行出现负外部性的情况下进行监管。目前资产评估服务主要包括综合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矿业权评估以及保险公估六大类,分别由财政、住建、国土、商务和保监等五部门管理,这种局面应尽快结束,应清晰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第二,资产评估业应以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自我管理为主。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是形成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甚至主导社会管理的体制,资产评估立法应当按照政社分开原则,赋予行业组织更多的管理与发展职责。第三,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应更加市场化,但政府应加强对评估行为的监管。第四,应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实现评估行业的良序竞争,资产评估行业应按照市场的供需关系提供服务,不能通过立法制定僵化的服务样式。另外,需注意的是,立法应该按照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大刀阔斧地处理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树立立法权威,任何看似既有的利益矛盾都不是板结一块,只有理清不同主体直接利益纠葛所在,快刀斩乱麻, “能交给市场的给市场”,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能推动资产评估立法的迅速出台,为资产评估业创造健康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