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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灿铃教授应邀出席环保部“自贸协定之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讨会”

来源: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   10-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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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3日,由环保部政研中心与国际司联合主办的“自贸协定之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讨会”环保部政策研究中心召开。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林灿铃教授应邀出席会议,并就会议议题作主题发言。林灿铃教授在发言中指出: 一、首先须强调法的主旨,即公平、公正。在处理国际环境事务中,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国家更要从意识、观念上端正这一点,并将其作为谈判的基础。其次,强调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共同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在特殊领域内的政策安排而非法的基本原则。

二、肯定了《中瑞自贸协定》把环境问题明确列为独立章节是一大进步!但具体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林灿铃教授指出,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具有同等地位,不能将环境纠纷置于贸易框架之下讨论。自贸区的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既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也不同于欧盟法,不能生搬硬套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此,林灿铃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一般的环境争端解决机制。1.包括政府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如协商、调停、仲裁小组,国际司法审判在我国一般不采用;2.成员国与另一成员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这种机制在理论上扩大了主体,使个人、企业能够参与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来。

(二)环境申诉程序。包括1.公众申诉程序,即遭受不公平待遇或遭到损失时赋予公众申诉权利,这是一种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2.政府申诉程序,即针对一成员国持续执行环境法不力时,其他成员国对此情形可寻求有效的救济。

三、关于自贸区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不以国内法的视角来看国际法,更不能以国内法抵触国际法。

(二)不能将环境问题置于贸易框架下来解决。自贸协定中的联合委员会须有环境科学、环境法和国际法专家的参与。

(三)建立健全自贸区环境法律制度,一是要把法律义务具体化,要有可操作性;二是需将权利程序化,要强调程序的公平。

(四)尽可能地公开相关的环境信息,以利于公众监督。

林灿铃教授的发言高屋建瓴,得到与会专家、领导的高度赞同和重视。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其他兄弟院校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领导,会议在热烈的讨论与交流中取得圆满成功,正如主持会议的环保部国际司刘国智副处长所说,此次会议议题明确,讨论热烈,开拓了思路,为进一步推进相关领域的工作具有深远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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