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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专题研讨会召开

来源:吴宏耀   9-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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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3日至25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创新团队(“死刑的程序控制”)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死刑的程序控制”为题召开了专题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吴宏耀副教授、证据科学院房保国副教授、刑事司法学院郑旭副教授、方鹏博士和比较法学院俞飞博士参与了此次讨论。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草案)”中,涉及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条文主要有三处: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程序应当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意见。创新团队的成员认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并认为,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单单依靠死刑复核程序是远远不够的。相反,通过程序控制死刑的精神应当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

经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为了凸现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应当像未成年犯罪案件一样,将“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单列一章,作为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集中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适用的特殊规则和要求。在“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一章中,可以具体规定以下内容:1.加大死刑案件中法律援助的力度,保证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2.增加死刑案件合议庭的人数及其组成。3.完善死刑案件的评议规则、判决理由制度。4.在死刑案件中,明确定罪与量刑分离,确立独立的量刑程序。5.在死刑量刑程序中,应当引入被告人量刑调查报告制度、被害人影响陈述(VIE)等制度。6.死刑复核程序应当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在公开法庭上集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7.建立特赦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赋予被判刑人申请特赦的权利。

用特别程序中的一章来专门规定死刑诉讼程序,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都有重大的意义。在立法与法律适用层面,一方面可以避免在普通程序的条文中频繁出现死刑案件的特殊规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起办案人员对于死刑案件的重视,将更多的司法资源集中到死刑案件的办理上;在社会影响上,专章的设置为死刑诉讼程序的改革完善创造了更大的空间,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的特别规定既可以体现出国家限制控制死刑的积极立场,也可以为我国在人权问题上赢得更多的发言权。

此次研讨会的具体意见将会整理成立法建议,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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