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上午,在“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的课堂上,我校校长、博士生导师徐显明教授应马克思主义学院邀请,为我校07级博士生做了一场精彩的主题讲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徐校长的睿智和幽默给在场的所有博士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课堂上,同学们对徐校长的生动而又发人深省的演讲不时报以热烈的掌声。
作为演讲的开场白,徐校长以2008年为时间基点,依次回顾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颁布、1928年中国实现形式上的统一和“人权运动”的兴起、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等一系列重要的历史事件,直至1898年的“戊戌变法”。他认为可以将“戊戌变法”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他从“戊戌变法”的领袖梁启超对毛泽东的思想影响谈起,正式切入了演讲的主题。
徐校长的演讲分为四大部分:一、中国法治的指导思想;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理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环节;四、中国法治发展的路径。
在第一部分,徐校长从对《共产党宣言》这一经典文本的理论解读开始,系统梳理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发展历程。他认为:在法律观这一基本问题上,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人都强调法律与统治阶级的关系,这里的“统治阶级”的内涵又经历了“无产阶级”(马克思)——“工农联盟”(列宁)——“人民”(毛泽东)的演变。但是,徐校长指出,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人的法律观都是坚持政治标准,而邓小平在创造性地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问题之后,使法律观的政治标准发展为经济标准,即法是规律的体现,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围绕法律观的演变这一问题展开,中国法治的指导思想也逐渐形成,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与此一脉相承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就是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因此,中国法治的法律观就是人本法律观,它区别于中世纪的“神本法律观”、资本主义前期的“物本法律观”、资本主义后期的“社本法律观”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必须以一切人为本,以人的普遍的、共同的需要为本,以权利这一制度化设计为本,并以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的。
在第二部分,徐校长提出了他理解的法治公式,即法治=善法+至上的权威+规则之治+人权。
在第三部分,徐校长认为法治的中心环节在于依法执政,这要求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党法关系:第一、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要统一起来,成为国家立法;第二、党要为法律的执行创造条件;第三、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司法也是法治的重要环节,要对司法权有一个立体式的判断。从价值上讲,要倡导“司法一元观”,即达到知识结构、职业伦理、从业标准上的价值一元;从功能上讲,司法权是救济权,其目的是对公民受到损害的权利予以救济;从性质上讲,司法权是消极的判断式权力,具有被动性、程序性、中立性、终极性的特征,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指挥和命令,是自给自足的权力。
在第四部分,徐校长将中国法治的发展分为五个阶段:1949—1956年,是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初创与奠基时期;1957—1976年,是法制建设的徘徊与破坏时期;1978—1997年,是法制恢复和重建时期;1997-2004年,是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时期。从2004年起,我国法治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重要标志是:在人本法律观形成的基础上,提出法治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同构、建立法治政府等理念。最后,徐校长对中国法治发展的路径作了精炼的归纳和展望,即中国法治的发展是以国家推进型为主,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方向的力量,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徐校长的讲座长达三个半小时,其间充满了他学术上的睿智和政治上的洞见,深深吸引了在场同学。徐校长结合他参与全国人大立法的经历,分别从法学与立法这两个关系密切而又各有定位的视角展开,为学生们展开了当代中国法治的路线图。最后,徐校长的演讲在学生们热烈的掌声中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