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初,作为我校06级博士生公共政治理论课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系列讲座第五讲,我校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作了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的演讲,内容涉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解”、“司法的概念与特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三个方面。
讲座伊始,陈光中教授中肯地谈了自己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解。他指出,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是改革开放以来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性指导方针,是对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发展,是中国传统文化在现有情况下的传承和改革。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人类是以自身的社会整体建立与自然的生存关系的,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首要的;而在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两个方面尤其关键。
讲座第二部分,陈光中教授精辟论述了司法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的概念有多种理解。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和实践情况,陈光中教授认为,司法即诉讼活动。具体而言,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司法即审判;但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之前的侦查和起诉阶段也属于司法范围,所以中国的司法机关应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关于司法的特征,陈光中教授将之归纳为五个方面:(1)严格的程序性,(2)对事实或法律的决断性,(3)中立性、公正性、独立性,(4)终局性,(5)被动性(主要体现于审判活动之中)。
讲座第三部分,陈光中教授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他指出,实现社会和谐需要多方面的保障,其中司法保障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陈教授说道,必须公正司法,才能有效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
课堂时光短暂,但陈光中教授严谨深刻的讲座使在座博士生深受启迪,同学们对这一场精彩讲学报以热烈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