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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论坛第14讲:陈瑞华教授主讲“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

来源:校科研处 图/摄影工作室 艾群   12-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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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晚,“名家论坛”第14讲在我校学院路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以“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为题给法大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演讲。论坛由科研处处长崔永东教授主持。我校证据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师生200余人聆听了当晚的报告。

陈教授开宗明义的指出,现在的证据学处在转型的十字路口,传统的证据学研究之所以危机重重是因为没有明确 “发现真相的科学”与“限制发现真相的科学”之间的差别。中国未来证据科学的发展将出现两个方向:即“发现真相”的证据学方向与“限制发现真相”的证据法学方向。

陈教授的报告共分为三部分:一、刑事证据法的体系是什么?二、刑事证据法的功能及与认识论的关系;三、如何看待刑事证据立法?

关于“刑事证据法学的体系”,陈教授认为可以用“证据论”与“证明论”两大部分概括。证据论的核心问题是研究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他从对实际案例的辨析入手说明证据的特性(可观性、关联性、真实性)不是一个真实的问题;并从两大法系的比较结果指出证据法的本质问题是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能力(这是证据法的基础);另外应当关注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论”则是指以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与证明规则为内容的司法证明体系,它包括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陈教授还认为证据法学是程序法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关于“刑事证据法的功能及与认识论的关系”,陈教授认为证据法与认识论没有关系,证据法的发展取决于其内在的功能。陈教授以“消极的真实发现主义”说明刑事证据法的功能“不是为了纯粹的发现真相而存在,却是为避免最低限度的错误而发生。”因为两大法系诉讼制度与证据规则的不同,证据法的功能表现在如下方面:(1)英美法系更强调防止被告人被不公正对待,而非防止错误的发生;(2 )英美法系更强调防止外行的陪审团被误导;(3)英美法系更强调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陈教授还进一步指出,刑事诉讼法的功能与价值决定了刑事证据法的功能与价值。

关于“如何看待我国未来的证据立法”,陈教授首先指出我国的证据立法不发达,其基本框架“法定证据种类”与“高度关注口供”存在着现实的和理论的诸多问题;其次从现有的刑事立法方案解读入手,在肯定其贡献的同时进行了如下反思:(1)方案游离于“发现真相”与“限制真相”之间,立法目标不明确;(2)方案仍旧体现着为侦查服务而非为审判服务的意识;(3)方案遗漏了现实中的种种实际问题;(4)方案虽以英美为师,但却忽略了我国与英美制度的巨大差异。所以,他认为证据立法应该从现实出发,首要是解决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最后,陈教授对刑事证据立法进行了评论:(1)实现证据学与证据法学的分离是本学科的生命力所在;(2)未来的证据立法将实现向程序法功能与价值的回归;(3)刑事证据立法应当突出问题意识,关注并解决司法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我国的证据法。

在论坛的互动阶段,陈教授深入浅出的回答了师生们关于证据法与程序法的区别、证据法在“发现真相”与“限制发现真相”之间的平衡、科学技术对证据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司法改革试验等问题。最后,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据悉,名家论坛第14讲由校科研处主办,证据科学研究院协办。名家论坛第15讲、第16讲将于12月14日(周四)晚在学院路校区和昌平校区同时举行,第15讲主讲人为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第16讲为上海复旦大学倪世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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