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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被告人隐匿身份如何公诉 “以照片代替人名公诉”引发合法非法之辩

来源:采集人/逸驰网实习记者 郎爽   5-1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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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今年1月17日,三名自称为吐送江·肉孜、艾尼·吐尔洪、艾热提·克优的犯罪嫌疑人因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但三人虽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年龄、户籍所在地。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江苏省苏州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发现:案卷中没有任何可以证明三名嫌疑人身份的证据材料。苏州园区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做了骨龄鉴定,确定三人的年龄均已超过十八周岁。同时,为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姓名等情况的发生,4月29日,园区检察院依法出具了附有三名犯罪嫌疑人照片的起诉书,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本报北京5月17日讯记者杨悦新5月14日,本报报道了“江苏省苏州园区检察院采取将难以确认身份的被告人照片印上起诉书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起诉”的新闻,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此举是否合乎法律,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金友教授认为,犯罪主体清楚应该成为起诉和审判的基本事实要件。

刘教授对记者提出了四点理由:一、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而犯罪主体清楚是事实清楚的基本前提条件,也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二、主体清楚不只是犯罪主体的自然属性清楚,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属性清楚。如果一个隐匿了身份的人被执行了死刑,其身后有可能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处理,如继承问题的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等,如果对此置之不理,将会产生许多新的社会及法律问题。而法院在审理中也需要搞清楚被告人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其是否有前科,是否是累犯,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等,这些对于刑罚的正确适用都非常重要;三、利用现有的侦破手段,控诉机关应该也有可能查清被告人的身份;四、在未搞清楚被告人身份之前用照片替代的方式起诉,是一种无奈之举,不应提倡,否则会成为一些侦查起诉机关逃避责任、偷懒省事的借口。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法学博士汪永乐认为,苏州园区检察院的这一做法是合法的,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他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第2款也规定:“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法律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对被告人无限期的羁押,同时更是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了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公民,避免了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他公民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且,这两款规定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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