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草案对从1987年起沿用至今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做出了不少改动,必将影响到广大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近日本刊实习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行政法学专家马怀德教授。
实习记者:您认为这次修订的亮点有哪些?老百姓所关心的问题在草案中有何体现?
马怀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17年以来,出现了很多新问题,特别是对社会治安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些问题,我们需要用法的形式对之加以规范。比如说,对于在运动场所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过去没有办法去制止,现在在草案中规定对于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要追究行政责任。还有就是针对流浪乞讨人员,草案规定胁迫未成年人乞讨将被拘留10天以上,等等。此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屡屡发生,而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针对个人。所以,草案规定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将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过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根据上个世纪80年代的生活水平、价格水平制定的。这显然达不到对现有的新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目的,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因此,这次修订整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对个人的罚款数额将提高到50元至5000元,对单位的罚款规定为2000元至10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为了便于维护社会治安,需要采用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比方说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这些做法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肯定和明确下来。
实习记者: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一精神在草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马怀德:第一,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得到限制,这将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加准确地使用治安处罚权。比方说,原来条例笼统地规定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草案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把拘留处罚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从而限制了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第二,草案借鉴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完善了相关程序。特别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禁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增加了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原来条例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直接对公安机关的某一裁决进行诉讼,而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为了方便当事人,草案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这个草案还存在一些问题。在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的一些条款还不充足,没有专门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不作为或者超越权力、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习记者: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整体认识是什么样的?
马怀德:这个法律并不是以处罚为主。事实上,罚款、拘留等更多的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目的是要避免再犯,是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涉及的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希望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而不要罚字当头。
实习记者:您认为正式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草案会有何不同?
马怀德:第一次提交的草案仅是行政机关起草的,此后,人民代表大会各个委员、代表的意见和群众反馈的各种意见,都要体现到法律当中来。我相信,公安机关、执法机构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强化。(新华网 作者:朱 玲 编辑:贺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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