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三一五”前夕,工商银行国际卡客户袁先生因0.24元尾款疏忽未还,被银行催收按当初全部欠款额计算的853元利息。张先生认为此规则与当初办卡时的约定不一致,此项变更未经其本人同意。此事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各方的争论。
当事各方对“工行信用卡章程变更与全额罚息案”的争论在315之夜新浪理财频道的金融维权对话节目中达到了高潮。虽新浪理财频道曾一再联系未有回音,但工商银行最终还是决定派两位部门总经理到场与相关各方及网友与媒体直接对话。在对话中,工商银行坚称银行已经履行了章程变更的“告知”义务,全额罚息更是行业及国际惯例。当事消费者及法律专家则坚称“有效告知”才合法,不知情则不受新章程约束。中消协再次强调章程规定单方变更并强迫对方受约束属霸王条款。
3月15日17时,“信用卡章程变更与全额罚息案”的当事消费者袁先生、“北京牡丹交通卡案”胜诉消费者喻山澜先生、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韩旭升先生、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张爱民先生、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陈剑女士、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管晓峰教授一起做客新浪理财频道谈银行保险等领域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来自中国证券报、中国经济周刊、北京现代商报等媒体的记者进行旁听和采访。
中国工商银行韩旭升、张爱民:履行了告知义务。
首先要说明一个事实,并不是说两毛四分钱导致八百多块钱的利息,而是袁先生所消费的接近四万块钱导致了八百多块钱利息。银行在这里面收取利息,因为经营信用卡业务也需要付出成本,银行也需要收取一定的成本。
第二,我们修改章程经过了监管部门的批准,另外我们还通过在《金融时报》上登载公告、在工商银行的网站上登载公告、发出致《持卡人的一封信》、95588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了提醒和通知。除此之外,当时也有很多的媒体对我们修改的章程进行了报道。所以说从这个角度讲,我们也是尽最大可能,利用各种渠道,就有关我们章程修改对持卡人进行告知,应说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另外,我们仍然给持卡人提供一个选择:我们在10月8日公告以后,给持卡人提供了60天,也就是两个月的选择期,假定你不认可我们新修改的章程,你可以选择退款,我们退还相应的年费,让他在知情情况下提供合理的选择。
本案当事消费者袁先生:我很不满意。
我并不满意。首先公告的内容78%的网友都不知道,就说明工行在这方面的宣传是有问题的。作为合约的变更,有这么多消费者都不知情,说明你在这方面工作是欠缺的。
我在2004年7月换卡的时候,仍然没有收到工行方面对于章程的任何告知。刚才韩先生说到给客户提供一个选择权,选择权基础是知情,如果不知道怎么选择?虽然工行做了公告,但是如果这么多持卡人不知情何谈选择?
另外,我的累计消费额高达30余万元,是个信用记录良好的持卡人。在我投诉后,工行仍然这样处理这个业务,我本人感情上难以接受。相反,国外银行和国内招行、建行在这种情况下的操作就更人性化。
还有还款问题,还款很不方便,特别是在国外的时候利用工行的网上银行还款经常出现超时情况。我每次还款都费时费力。相反,有的银行还款操作就方便多了。另外,现在我想问银行一个问题,如果我那天多还了0.24元,会有利息吗?一分钱利息都没有。少还了0.24元,对工商银行造成多大损失?是800多元的损失吗?没有。所以我认为,产生利息也只是0.24元应该相对应的利息。专家呼吁让消费者拥有真正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消协陈剑:
工行虽然采取了相当多的告知义务,比如网上告知,报纸上的告知等等,这些告知都是他在变更这个条款过程中需要履行的一些法定义务。另外,告知要达到让对方知悉,即所谓的有效告知,对方只有有效的知悉这些内容才能决定自己是不是接受这种变更。我们说合同变更最关键一点,应该是变更之后它的效率怎么来决定,是不是能对相对人产生约束力?实际上,袁先生作为消费者并不知情,更没有办法做判断,所以涉及到有效告知,最终他是不是同意才是变更的关键。章程的修改有多种原因,但是要给消费者选择权。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管晓峰教授:
银行作为一个优质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应该服务公平地对待客户,因为正如袁先生所说,“选择权的前提是知情”,你都不知情你怎么选择?而且银行给客户的选择太强加于人了,“如果你不来选择就视为同意我的变更合同条款”。刚才陈剑主任所说是不对的,应该说你不来选择我就暂停服务,咱们再来重新协商合同。
袁先生表示,现在他的罚款利息,工商银行还没有解决,同时他也没有交纳,这个月已经产生新的利息。到本月25日,根据工商银行方面的规定,可能他的卡就要被冻结、停止使用。
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韩旭升表示,已经跟袁先生做过几次沟通、交流。下一步将给持卡人提供更多服务。
据了解,消协已经给工商银行去了函,留了相应的时间供工商银行研究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