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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高校该如何改进法学教育

来源:新闻中心  4-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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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法学专业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的问题: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

在4月1日至2日由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与美国法学院协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承办的“2005中美法学院(校)长会议”上,来自全国50多所高校的校长、副校长及法学院院长对法学课程设置,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矛盾以及作为舶来品的诊所法律教育等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亟待改革的法学课程设置

“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近400所,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约36万人”,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副书记郑成良教授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他表示,虽然1998年进行了法学课程设置改革,但是到现在已经过去了7年,我国社会与法制的发展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武汉大学副校长黄进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正面临一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这场挑战,丝毫不亚于经济全球化在任何其他方面对其他行业的挑战。

与此同时,法学院的学生们发现,他们自己的选择权很小。“学生们是被按照学校的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培养的。”郑成良说。“由于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课程的学习都有最低学分的要求,因此,学生能够真正选择专业选修课的机会是很有限的。”郑成良首先提出了专业选修课在课程中所占比例问题。“根据我个人了解的数据,我国法学院本科教学中,专业选修课与专业必修课的比例为3∶7,至于专业选修课在所有课程中的比重就更低了,只占17%左右。也就是说,在法学院四年2700课时左右的学习中,本科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未来选择职业的需要,自主决定学习的课程时间不到20%!”“如果我们在社会经济层面已经了解到计划经济的弊端从而认为最好让市场机制来发挥基础性的作用,那么,在面对人才市场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以及学生兴趣和需求各不相同的情况时,有什么理由在大学教育里继续让学校统一的学习计划占据主导地位呢?”郑成良在提出自己疑问的同时也给出建议———大幅度提高法学专业选修课的比重。这样既可以使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得到尊重,也可以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另一方面,郑成良对大学法学教育目前专业必修课大大多于专业选修课的现状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现在我国法学院本科教育中的法学专业课一般都接近或超过20门,所占课时是法学专业选修课的两倍多。”他认为现有的法学核心课程可以大幅度压缩,给专业选修课更大的空间。“学生普遍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黄进这样概括现在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的问题。

法学课程设置需要改革,但是黄进也认为,法学课程的设置涉及方方面面的因素和条件,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纵深发展不断调适。

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同样重要

目前,法律硕士的试办单位已经由最初的8所院校增加到了45所,已经培养出1万名左右的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在校生约为2.5万人。而今年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人数列报考人数最多的专业第三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长霍宪丹认为,虽然目前的法律硕士专业处于高热状态,但是法律硕士的发展还存在着失衡的地方,“一些原有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规定尚未落实到位,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的问题,虽然事先预见到了,并且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但实践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偏离了初衷和预期(如法律专业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毕业的考生实行分类考试,又如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应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和培养模式等等)。当然还有不少问题是在试办法律硕士的实践中遇到的。”“报考法律硕士学位的考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读过法律,有实践经验的人来读法律硕士学位;另一种就是没有读过法律,其他专业本科毕业再来读法律硕士学位。这样在设置的过程中就有两个不同的层次。”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陆志安教授这样对记者介绍。“在现行的体制下我们是把法律硕士作为硕士来培养,这就和传统的法学硕士的培养过程存在冲突。比如说要求学生要有研究的成果,有论文发表,要进行答辩。这样的要求对于法律硕士就显得非常不合适,但是没有办法,要拿到硕士学位,就要符合国家对于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陆志安表示,这样的现状让学校难以适从,“实际上对于法律硕士研究生尤其是以前没有学过法律的学生来说,应该既给他们基本的法律知识,又考虑他们研究的需要。”

但是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又该如何定位呢?

陆志安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一样重要。一方面我们需要大量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专门性的、有研究能力的人才。现在有了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就可以回归到原来的位置,去培养研究型人才。但是对于法学硕士,我们不能再盲目扩大规模,而应该重视质量的培养。”

边缘地带的诊所法律教育

2004年6月,两名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学生在武汉某区法院代表一名年轻的退役士兵出庭。根据我国法律,退役士兵应当被重新安排工作,或有权获得某种形式的生活补助费。他们代表这名退役士兵对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武汉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PamelaN.Phan在其论文《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法治意识与社会正义使命之追求》中讲到的一个案例。

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学生在一个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贫困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经验中学习法律知识和律师的执业技能。

但是据我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提供的信息,目前,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首先是“法律诊所”学生的办案身份问题。限于现行法律的制约,“法律诊所”学生在办理真实案件时所享有的权利远不及律师,从而面对一系列困难。其次是“法律诊所”经费问题。现在各高校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均拥有了基本的工作设施,在资金来源上也已经从单一接受国外基金会的资助,发展为学校、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共同资助和支持,但依然还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而“法律诊所”教师的超负荷工作问题也值得关注。目前参与其中的老师们是用热情、责任心、使命感、创造力和奉献精神在弥补高校职称考核制度中的不足。

会议上一位教授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按照最近的数字,中国389所有法律专业的学校里面,实际上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只有17所,开设的比例不到5%。而在我国如何在更多的学校推广诊所法律教育,具体的制度化建设应该如何走都值得深思。

(中国青年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杨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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