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破产法草案提请人大审议,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各国际组织、企业界、外国投资者甚至中国的普通老百姓,都对此给予了相当的热情。23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欣新,就新破产法草案对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完善的意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李曙光和王欣新均是此次新破产法草案起草人。
新、旧破产法有很大的不同。王欣新总结认为,首先是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不同于以前只是针对国有企业;其次是引进了很多国际上先进的、很多国家正在使用的制度,比如破产重整制度等等;第三是新破产法涉及到很多跨境破产的问题,目前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愈加频繁。中国是全球的经济热点,大量的跨国公司来中国投资,破产势必会影响到国外投资者的利益。再者很多中国投资者也参与了跨国际的经营、投资活动,也会碰到国外的破产问题,如果要处理好全球环境下的破产问题,就必须涉及到跨境破产。此次新破产法草案中采取了对等原则,即以有限的普及主义代替原来的属地破产主义;第四是规定了破产责任,对于破产企业高管人员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有的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分别处罚。
李曙光表示,旧破产法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行政色彩比较浓厚,适用范围很窄,缺乏很多先进的破产制度,而新的破产法适用范围相当广泛,是按照中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到一段水平以及未来市场经济改革的走向制定的。
李曙光向记者介绍,市场经济运行主要需要三方面的法律:市场的进入方面,例如公司法、企业法;市场的交易方面,例如市场法、合同法等;再一个就是市场的退出方面,破产法就是为了建立一种退出机制,建立一种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机制。我们国家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已经进行了26年,但是我们一直缺乏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这次新的破产法草案提请人大审议,是在中国市场经济改革道路上迈出的决定性的一步。
对于有人曾经认为,旧的破产法是国有企业的破产法,那么我们只要再制定一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法就可以的观点,李曙光表示,新破产法涉及到所有的企业法人,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下产生的,在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中国加入了WTO、参与全球竞争的情况下,再搞一个完全不一样的破产法,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的。
虽然中国三年前已经入世,但是现在有一些欧美国家又提出中国再次入世的问题,李曙光认为,此次新破产法对于欧美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会有非常多的好处。新的破产法主要是为了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没有一部好的破产法,市场经济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会十分混乱,各个企业组织遇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遇到债务危机的时候就很可能会采取非市场的方法,这对于各个利益主体都是一种侵害。所以一部新的、好的破产法能够帮助我们建立一个有条不紊的市场经济环境,能够推动中国市场取向的改革进一步深入。
李曙光最后表示,新的破产法草案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完善的一个界标性的法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因此他将和所有关心这部法的人一样,期待着它能早日获得通过、早日出台。(傅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