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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法大教授解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长远所需”也是“当务之急”

来源:中国网  蒋新宇   11-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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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而言,涉外法治建设有何重要意义?中国网《见智》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深入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最新重要讲话,为读者提供专业学习参考。

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

《见智》:习近平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应如何理解“长远所需”和“当务之急”?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孔庆江:就涉外法治建设而言,“长远所需”指的是建设好满足“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需要的涉外法治;“当务之急”指的是建立起满足“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需要的涉外法治。无论是“长远所需”,还是“当务之急”,都凸显了做好涉外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当下的涉外法治现状上不能满足“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对涉外法治的需求,尚未建立起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也未建立起同应对外部风险挑战要求相适应的中国法的域外效力体系和能力。因此,无论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还是“应对外部风险挑战”都在呼唤与之相匹配的涉外法治,既重要又紧迫。

《见智》:哪些方面更重要、更紧迫?您认为哪些方面是接下来的着力点?

孔庆江:就当下而言,涉外法治工作的重点是多方面的。比如,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接高标准贸易和投资协定,这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此外,在遵循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延伸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完善反制裁等法律的配套机制,丰富应对挑战、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工具箱。这些是“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需要。

《见智》:习近平强调,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案例都有哪些?

孔庆江:中国在海外有很多资产,对这些资产的保护,可以依赖政治和外交手段,但显然政治和外交手段的作用是有限的,而对外缔结广泛的投资保护协定等法治手段十分必要,投资协定能起到政治和外交手段起不到的作用。设计完善的投资保护协定既能保护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和其他资产,还能避免国家之间的外交争端。除此之外,利用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原则乃至中国政府海外资产所在地的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等,也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见智》: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目的,还包括“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推进涉外法治工作如何促进国际法治进步?

孔庆江:广义的涉外法治,包括国际法治在内,推进涉外法治自然促进了国际法治,中国模范践行国际法治的行为,也属于涉外法治的范畴,也直接促进了国际法治的进步。即便不考虑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包容和被包容关系,如果中国的涉外法治以优良的制度设计而成为国际社会推行法治的典范,那么就会产生溢出效应,被他国所仿效,甚至成为最佳法治做法,而成为习惯国际法或被纳入国际条约,这更是促进了国际法治的进步。

《见智》:习近平强调,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您认为“主动参与”体现了什么?

孔庆江:“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一方面指的是,在形成国际法规则的过程中,中国不能缺位。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国际规则的接受者,有些国际规则片面反映了少数国家(如霸权国家及盟友)的利益,而不符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利益,因而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国际秩序的稳定。中国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不但有助于改变、修正现有的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规则,而且有助于制定符合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特别是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

国际关系法治化必然强调国际法的作用。依国际法行事,是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保障。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必须建立在基于国际法的秩序基础上,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只能维护少数国家的特权,无法让国际社会共享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有助于摆脱国际霸权主义的束缚,有助于国际关系的法治化。

《见智》:习近平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并提出相应要求。包括要立法先行,要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要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要强化合规意识等,这些具体要求有何必要性?

孔庆江:这些要求涵盖了涉外法治工作的各方面,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守法和涉外法律服务,习总书记提出的这些要求,其先后顺序也是遵循递进的内在逻辑。

立法先行,其目的是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然后,执法和司法必须跟上,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至于涉外法律服务,其实是涉外执法和涉外司法的“润滑剂”,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是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就能由此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从而推动涉外执法和涉外司法工作。

只有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才能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

《见智》:习近平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您认为,法治对于开放而言,有着怎样的作用?

孔庆江:法治与开放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开放与涉外法治是以两种方式发生互动的:一是先有法治,后有对外开放,比如,先加入国际条约,然后根据条约的要求对外开放市场;二是先有对外开放,后有法治,比如,自由贸易试验区先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举措,然后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进而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

法治于开放而言,既起到保障作用,也有指引作用,还有巩固作用,夯实对外开放的根基。

《见智》:请您阐释一下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

孔庆江: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强调以涉外法律制度作为涉外法治的基础,也就是以涉外法律制度“固根本、问预期、利长远”。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还强调法治自信。法治自信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蕴涵丰富法治思想和智慧;二是党领导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取得的法治建设巨大成就。

《见智》:在这样的理念和主张下,有哪些成功实践?

孔庆江:一个鲜活案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和实施。在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特别是在美国对华发动贸易战的背景下,该法的出台,不但以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方式有力回复了中国是否继续扩大对外开放问题,还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力度厚植了对外开放的制度土壤,指明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方向。

原文链接:见智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长远所需”也是“当务之急”_中国网

编辑 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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