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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中华法制文明的“天下无讼”与“明刑弼教”思想

来源:法治日报   9-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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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中国古代司法并非一味以刑杀为威,相反,所追求的是“讼简刑清”,力求实现刑措而不用的和谐社会。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发挥了长久的影响作用。历代所谓“盛世”,其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法致中和,囹圄常空”。

“天下无讼”是儒家的理想

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是“天下无讼”论的奠基人和鼓吹者。他曾郑重地宣布:“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弟子有子也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说明儒家所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在儒家思想的支配下,贵和持中、贵和尚中,成为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而“天下无讼”则一直是执政者追求的目标。儒家典籍中所讴歌的尧舜之世和兴起于岐山的周便是无讼的世界,而舜本人就是一位息讼止争的能手。

儒家经典除正面赞美无讼的理想境界外,还从另一面制造为讼之害的舆论。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不如“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如果每个人都能有耻且格,自然也就无争无讼了。孔子不仅是无讼的言者,也是行者。据《荀子·宥坐》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反躬自省,认为“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罪不在民故也”,终于使其父受感化请止讼而去。可见“天下无讼”在于唤起人性内在的真善美,使之达到自省、自律。

调解息争有利于社会和谐

如果说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那么调解就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这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成为典型性的传统,是世界法制史上所少有的。

中国古代,经过调解而平息诉讼称为“和息”“和对”。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调解的记载。秦汉以降,司法官多奉行调解息讼的原则。至唐朝,随着礼法结合进入新阶段,司法官多以伦理为据调解争讼。明清时期,调解制度更加完备,并且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投入调解。在朝廷的推动下,大量的民间纠纷在审理之前已经在家族、乡里内部调解息讼,避免了诉讼可能带来的矛盾激化,减少了社会关系的破裂。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除此之外,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反映了中华民族重和谐和睦的民族精神。中华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伦理道德的影响,以宗族内部的和睦相处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又在生产生活的斗争中体验到人与人之间只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才能取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正是这种朴素的规律性的认识,使得中华民族形成了以和为贵、以争为耻的理念。在固有国情影响下形成的稳定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也为重和谐和睦的民族精神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条件。如同宋人胡石壁所说,“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才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这种民族精神不仅缔造了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而且还是中华民族凝聚力之所在和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赖以形成的重要因素。

律法断罪是中国古代司法的核心原则

调解息讼并不等于轻视诉讼。息讼是从恤民的角度出发的。百姓冤不得伸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曾言:“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表明刑罚得当至关重要。早在公元三世纪,晋人刘颂便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此后,援法断罪、依法断案成为中国古代司法的核心原则。至唐朝,这一理念进一步法律化,《唐律疏义》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与此同时,国家立法严厉惩治司法渎职行为。例如,《唐律疏义》规定,“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主司许者,与同罪。已施行者,各杖一百”。

正是因为坚持援法断罪的司法传统,中国古代虽然追求调解息讼,但也不是不讲原则、不顾法纪;而是一种基于情、理、法之上的“致中和”的司法艺术。调解的甘结,也多是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之后作出的,其终极意义在于激发争讼之人的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外,调解息讼针对的都是对社会和国家危害不大的案件,诸如邻里纠纷、家庭琐事、小额债务纠纷等。而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国家法律禁止私和。在古代司法中,一旦案件触及不可调的底线,官府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正国法,绝不允许通过调解息讼的方式来处理。

以德辅政、明刑弼教

调解息讼是中国古代以德治国、明刑弼教思想在司法中的具体表现。

早在周灭商以后,周公鉴于商朝残酷用刑,虐待百姓而亡国,提出了影响千古的“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至汉代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以后,儒家所倡导的“导德齐礼”“先富后教”思想,和法家所主张的“一断于法”“禁奸于未萌”理念合流,形成“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董仲舒称:“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他认为,只有在进行德教的基础上辅之以刑罚,才是治理国家的理想方案。此后,中国古代的明君贤臣一手运用法律的强制以保持社会的安定和国家机器的运转;一手运用道德教化以纳民心、行动于正轨。《唐律疏议》开宗明义便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将“德主刑辅”的关系进一步发展为本用关系,同时也使明刑弼教得到了制度的保障。

伴随着法律儒家化过程的完成,统治者深知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不单是依靠法律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所能取得的,更需要借助德礼教化功能。因此,大力提倡教化为先,明刑弼教。明初,朱元璋吸取元朝教训,充分认识到教与罚综合为治的价值。当《大明律》完成时,他宣谕群臣说:“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把“明礼”和“定律”同等看待,并且以礼为先,以期收到“导民”的效果。清朝统治者入主中原后,很早就认识到道一风同的施政理想绝不是依靠“陷于罪则执法以绳之”就能达致,而将“宣导风化”置于社会治理的重要位置。为了宣扬德音,推行教化,康熙帝亲撰《圣谕十六条》,以最高的权威告诫国人:“和乡党以息争讼……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息诬告以全良善……解仇忿以重身命。”深刻体现了清朝统治者以德治国和明刑弼教的思想。

中国古代的地方官,同时也是执掌纲常伦理教义的宣传者,他们通过调解息争平衡法意与人情,履行兴养立教与决讼断辟的法定职责。清代陆陇其任知县时,有兄弟二人为争财产讼于县衙。陆陇其“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及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陆陇其在判词中写道:“夫同气同声,莫如兄弟,而乃竟以身外之财产,伤骨肉之至情,其愚真不可及也……所有产业,统归长兄管理,弟则助其不及,扶其不足……从此旧怨已消,新基共创,勉之,勉之。”这在当时不仅是一份判词,也是一份重伦理、释教义、宣教化的文告,被称颂为“妙判”。

中华法制文明一贯秉持严而不残、威而不猛的中庸之道,教罚并举,德法结合,共同构建充满人文关怀的和谐社会。调解息讼这一独特的法律智慧,是中国古代以德辅政、明刑弼教思想在司法上的具体化,不仅在当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更为我们当代法治文明的建设提供了宝贵且丰富的文化资源。

《法治日报》2025年9月3日

链接:法治日报--2025年09月03日--法学院--中华法制文明的“天下无讼”与“明刑弼教”思想

编辑 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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