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媒体法大  >  正文

【民主与法制时报】北京四中院与中国政法大学签订合作协议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11-4   阅读:
T AAA

10月2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交流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与跨行政区划法院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四中院召开。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多家学术机构的行政法领域知名专家共同见证了北京四中院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暨法治政府协同创新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北京四中院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科研实践基地,政法大学为北京四中院审判业务研究提供智力支持和教育培训。双方具体合作包括:互邀有关专家举办学术讲座和专题报告;提供学术信息,包括研究出版物及资料的互换;合作开展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合作举办学术研讨活动;双方组织的相关国内、国际学术活动优先邀请对方参加;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出版、教学实践等活动;双方共同开展法制宣传、社会服务等活动。

协议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四中院可选派优秀法官到中国政法大学进行授课,担任实践教学导师,跟随法大法治政府研究院导师进行研修和学习。法大法治政府研究院学生可参加庭审观摩、实践锻炼。四中院可按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的需要,邀请法大法治政府研究院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授课以及挂职锻炼。四中院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从法大法治政府研究院学生中聘用法律实习生,并为其指定导师;四中院为法大法治政府研究院的相关课题调研等实践活动提供支持。

合作协议签订后,专家、学者及四中院的法官发表各自对跨区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看法,并针对跨区法院行政审判现状与未来展开了深入交流。

针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发展定位问题,四中院院长吴在存认为,中央部署精神中所体现出的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思路是在立足现实国情、降低改革成本的前提条件下,初步探索建立一种能使司法管辖区划与现实行政区划适当分离而非彻底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其着眼点在于调整特殊案件的管辖方式与跨区划法院的相应设置相协调,而非单纯通过重置司法管辖区的方式实现全部案件的跨区划管辖。这就要求采取的改革措施应当具有适法性和适度性,而非对现行司法管辖制度进行颠覆性的改变。具体而言,就是将一部分具有典型跨区划性质、易受地方干扰和存在主客场之争及公益性质的特殊案件,从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的行政区划法院中整体剥离出来,统一交由有限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审理,从而构建起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双重司法管辖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认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审判效果及带来的影响很多,但同时也有相应的问题。他认为改革的方向还没有一个特别清晰明确的思路,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应该比其他的法院更快一点。其次现在的行政跨区划法院还不是典型意义的跨行政区划法院,还没有突破真正的行政区划,还是在行政区划内的区域来受理行政案件;管辖不明;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国家宏观的司法改革政策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相关措施还不是特别衔接和配套。

马怀德建议,跨行政区划法院发展,应该增加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尤其是在一般的省份增加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除了中级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可以不断增加以外,还可以增加基层跨行政区划法院。如设置一个东城法院管辖所有东部的案件,就可以真正体现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作用。另外扩大管辖范围,主要是针对现在已经设定的跨行政区划法院,还可以让四中院承担更多的案件,可以把现有法院一部分特殊的相对可能会受到影响的案件都集中在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扩大管辖范围,让新运行的法院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认为,跨行政区划的改革,特别是未来行政法院的设置一定要和国家人大制度改革结合在一起;跨行政区划的改革还要关注社会行政案件受理,扩大管辖范围。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赵春艳)

http://e.mzyfz.com/paper/paper_7110_2644.html

关闭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 热点新闻 |
| 法大微信 |
扫一扫,知道更多
| 微博 |

手机版 | mobile phone version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 网络工作室负责维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电子信箱:news@cupl.edu.cn


新闻网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