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与文化”这一主题的思考和写作,最初是从我的博士论文开始的。上世纪90年代中期,那时有关法律人类学的汉语论述实际并不多见,偶尔会有一些法理学和法律史学家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论述,但是对于法律人类学的介绍却是少之又少。
那时,反倒是国外,特别是英语世界,自上个世纪中叶以来,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已经是成绩斐然了,学术积累甚多,那些研究,即便是在今天看来也没有真正完整地介绍到国内来,更不用说是消化、吸收和批判了。
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展
有鉴于此,我那个时候便专心于去收集这方面的资料,一直到1998年博士论文完成。后来这项研究便搁置下来,兴趣点开始转移到民间宗教以及社会学的其他方面上去了,不过跟法律有关的社会学与人类学的讨论一直都是我关注的一个兴趣点,断断续续会有些跟此类主题相关的写作。特别是到了2000年秋天,那时开始在北京大学为人类学专业的研究生开设《法律人类学》这门课程,有关这方面的阅读和思考就更为系统,后来这门课程扩展为《政治与法律人类学》,研读的范围就不限于法律人类学本身,而是扩展到更为宽泛的政治人类学了。
2002年有机会凭借“王宽诚英国学术院奖学金”获得者的身份去英国伦敦政治与经济学院人类学系跟随王斯福教授合作研究华北的民间宗教。记得在英国伦敦、剑桥以及牛津的旧书店里以及街头的随意摆放的书摊上,我大多会驻足停留,注意一些跟法律人类学密切相关的英文著作,遇到了也绝不放过,这种在异国他乡淘书的经历,即便今天回味起来,也还是很有一种欣快感,由此也使我收获颇多。
王斯福教授有一次来我办公室,看到我办公室书架上的书,以为是我从图书馆里借的,我马上骄傲地回答说全部都是买来的,甚至还会跟他讲买每一本书的淘书经历,他听了会睁着大大的眼睛,表现出十分诧异的样子。他的人类学修养使得他对许多事情都怀有一种好奇与诧异,记得他后来写的一篇文章也是在谈他读了费孝通的著作之后所表现出来的那种诧异,而对于我而言,很喜欢他所表现出来的那种诧异的状态,至少对我而言不算是一种惩罚。估算下来,在英国生活了差不多有一百五十多天,而书也差不多买了一百五十多本,合计下来,一天一本是绰绰有余了。
与国外学者的交往经历
2003年春天,因为国内闹“非典”的原因,自己无法直接回国,便从英国的一个小镇上直接乘船去了荷兰,因为接下来的一年时间我要在荷兰著名的莱顿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此时的研究又回到了法律的主题上来。其中直接接受我访问的是一个名为冯 沃伦霍芬研究所的学术机构,这个研究所的核心研究方向就是“法律、政府与发展”,实际也可以说这就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人类学与国际发展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所。
我记得很清楚,来到这个研究所的第二天就有一位很年轻的蓝眼睛的卷发小伙子来我的办公室专门找我,请我吃午饭。他说着一口流利的汉语,并跟我说,他有个汉语名字叫刘本。我去访学的时候,刘本是在这个研究所里做博士研究,撰写博士论文。
刘本在莱顿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些跟中国法律与文化有关的课程,我还曾经很好奇地专门去听过他的课,课上我还看了一些在中国反倒是没有机会看的跟中国法律有关的中国电影,感觉非常有趣,一下子感觉自己的文化就在万里之遥的这里了。因为是同在一个研究所的缘故,我们私下里谈论有关法律人类学的话题也最多,我们那时相互交流和切磋,法律人类学的知识因此增长不少,特别是从他那里了解了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学家眼中的法律人类学。
他后来专门应云南大学法学院之邀,给那里的学生讲授法律人类学这门课程,参加过这门课的学生后来跟我讲,他们从他那里了解到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类学的视角,他为这门课下了不少的功夫,我看到过他站在研究所楼道的复印机前为学生们准备讲义的情形,那种敬业的精神有时是我们所不具备的。后来在我回国之前,他去了云南昆明,在那里他一边教书一边做田野调查,为撰写他的博士论文做准备。我记得很清楚,在去昆明之前,他在疯狂地准备文献资料,差不多整理出一本书的框架性材料,有一天他兴冲冲地跑来我的办公室说,他突然明白了中国古人老子的“治大国如烹小鲜”的真正含义,觉得这可以用在他的博士论文里,并说这句话很有人类学的味道,我想他所突然悟出来的东西,我们有时反倒是有些麻木,不知其味了。
现在,他已经不仅是拿到了博士学位,而且后来还很快地转去阿姆斯特丹大学任教,并开始专任那里的法学院教授,出版了很多的论文,博士论文也是厚厚的一本,是有关滇池附近受污染村落的法律人类学的民族志。特别有意思的是,去年在昆明见到刘本,他说自己已经在莱顿买了一所房子住下来,但工作却是要每天搭乘火车去阿姆斯特丹了。而我那时在荷兰的时候还清楚地记得,他是工作在莱顿,而居住在阿姆斯特丹,每天是要乘火车从阿姆斯特丹到莱顿上班,然后晚上再乘火车回到阿姆斯特丹,对于这样的生活,即便是作为一个人类学家,那时似乎也是不能够全部理解的。
从边缘学科走向显学
2004年我从荷兰回国以后,对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虽有兴趣,并继续在北大开设《法律人类学》的课程,但是并没有精力全身心地落实到这项研究上,很多时候都是为了讲课而撰写一些读书笔记之类的零散的东西,我想称之为“札记”是最为合适的。再后来到了2005年,由于工作单位变动的缘故,自己就更没能把全部精力都用在法律人类学的研究上。
不过,最近数年,我注意到一个非常可喜的局面就是,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在中国的学术界已经蓬勃开展起来,一些专门从事乡村研究的学者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实际纠纷的解决过程的研究上来;而一些法律研究者也在开始注意于法律的实际发生状况以及近年来国民法律意识抬头的趋势;而对少数民族生活有兴趣的研究者也在开展更大范围的以习惯法概念为核心的习惯法的田野调查以及法律民族志的撰写,这些都可能是我当时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时所没有特别注意到的,而今天随着学术兴趣的转换,它们已经逐渐成为法律研究以及社会学、人类学研究中的显学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民族志的收集和整理,都已经大大超越了早期仅有法律史学家关注这一点的单一化倾向了。
我的这本书恰恰就是在这样一种学科发展过程中逐渐留下来的一些痕迹,同时,在未来,我也在筹划一系列有关中国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汉人地区习惯法的法律人类学比较研究,希望未来自己的研究能够建立在自己以前的那些看似零碎实际一直在坚持的法律人类学的研究之上。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1/03/16/content_2519483.htm?node=2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