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谈陈光中教授治学印象
本报记者 张国香
陈光中先生最为欣赏的法学名言,是英国戴维·米勒在《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论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一句话:“程序正义的马车不应当停在实质正义这匹马之前。”
一个观点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所著《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新华出版社2006年出版)在谈到宪法修改中写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要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陈光中教授就提出了以注重人权保障为特色的刑事诉讼目的观。他主张法的权利本位观,认为刑事诉讼在总体上也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打击犯罪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权。但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在1999年和2003年全国人大领导人主持召开的两次宪法修改座谈会上,陈光中教授都主张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在我国宪法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他又主张将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体现宪法“保障人权”新规定之精神。
一种理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曾经长期将刑事程序法仅仅当作刑事实体法之助法,忽视程序正义之于保障人权所具有的特殊价值。近十年来,诉讼法学者纠其偏,高张程序正义的大旗,程序公正的价值被重新显现。陈光中认为,过分贬低实体公正,拔高程序公正,埋藏着一个隐患,那就是以程序正义掩盖实体不正义,为实体不公寻找遁词。
陈光中先生高度评价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认为法治之路必然与程序正义同行,但他并不认同“程序优先”或者“程序本位主义”的观点。他提醒说,当前我们应当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但要在理论上科学地加以论证,不能矫枉过正。
当法律界有人对“客观真实”加以否定时,陈光中先生同样感到担忧。他敏锐地意识到,如谓“法律真实就是法律规定的真实”,依此以观,所在无一不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说同“程序优先”说一样,都隐含着贬低实体正义的倾向。学界倒退一尺,实际操作起来就可能倒退一丈,诉讼就不再是真伪是非之争,而沦为一场纯竞技性的游戏。
他理性地注意到,不是所有诉讼类型和所有诉讼环节都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标,如法律设定推定,允许根据事实存在的高度盖然性进行推断,民事诉讼中将当事人自认视为真实的做法,是无法用客观真实加以解读的,法律真实的理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于是,他提出要在整个诉讼大厦中,建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学术主张。
经过近十年理论思辨,他于2009年3月发表了《诉讼真实与证明标准改革》长篇论文。至此,陈光中教授的诉讼真实理论更加系统和成熟。
一块压舱石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仿佛一艘船,先生以其道德学问、稳健务实的学术风格与无人企及的人望,成为这艘巨轮的“船长”。这船能够在航行中稳稳向前,学术观点稳健务实,不守旧也不冒进,必不可少。陈光中教授的许多学术观点,正是这艘船上一块重重的压舱石。
在当今西风劲吹的学术氛围里如何对待本国文化传统,陈光中先生对此也有着自己的思考。他常说:“中国特色”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有其悠久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陈光中认为,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既不照搬英美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也不是移植前苏联的“内心确信”,而是在总结中国历史经验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符合中国的语言表达习惯和诉讼文化。
对于域外法治和法学,陈光中教授兴趣浓厚,甚为了解。在他眼中,西方学术对促进我国的学术和司法改革研究不可或缺。他曾说:“我爱好一点音乐,喜欢梁祝协奏曲,曲子描述的是中国古代爱情故事,使用的却是西方的小提琴,这种中西合璧的艺术表现形式,不是可以给我们的法学研究和司法改革研究带来一点启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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