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主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2009“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论坛分为四个单元,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证据制度”。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唐仲江 整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报告人:王贞会(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法律实验是将一项“干巴巴”的法律议题放到鲜活、生动的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和检验,其实用价值在于,可以更为直观地揭示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检验改革方案在特定条件下的可行性,发现改革方案的缺陷并为完善方案提供实证依据。
报告人:刘希(云南大学博士生)
在纠纷解决领域,虽然国家的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在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这绝非是首选的、最具效率的手段。少数民族的同胞们通过自身民族文化中对相关问题的认知,同样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问题。
□点评人: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贞会博士对法律能不能做实验田这一问题持肯定的态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对法律实验具体模式和方法的论证,这对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法很多方面都有借鉴意义。但法律实验是不是只有一种模式?比如说,我们先出台一些相关条例,实验几年之后再上升为法律,这是不是一种法律实验?我觉得从某种更规范的意义上讲,这种实验称之为法律试验会更准确一些。
刘希博士的论文实际上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一个地区或者民族长期的文化积淀对法律制度的构想以及实施有着巨大的影响。而且在他论文中有很多相关案例,从一个小的案例中提升出很大的道理,显然这和传统的研究方法相比,很有鲜活力。
报告人: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我主要谈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研究司法制度时,我们首先需要对相关的概念进行深入地研究,这是最基本的前提;第二个问题是司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在我国,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的司法机关这一特点决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若要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就必须从党如何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如何监督这两个角度考虑;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我始终坚持只要是讲诉讼、讲司法,公正就是核心,并重地提效率和公正,我是不赞同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公正与权威的关系。我们一直在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一说法中,这三个方面是并列提出的,但是我认为,公正是核心,在此基础上追求高效,同时追求权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报告人:卢荣荣(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
本文通过考察裁判错误和诉愿表达这两个与审级制度密切相关的变量,指出了当前的司法需要对审级制度的新要求,进而深入分析审级制度对相关主体产生的不同效益,并由此出发,对中国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作出理性思考。
报告人:苏琳伟(厦门大学博士生)
本文根据公诉权所具有的制衡属性,结合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实际,将公诉权的属性定位于法律监督无疑是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的。
□点评人:谢佑平(复旦大学教授)
卢荣荣博士的论文提出了审级制度改革的构想,即怎样去建立健全完善现有的审级制度,使纠纷能够彻底的、公正的在法律领域内得到解决,不至于又因信访回到政府手里面去。信访是离开司法轨道又去找行政轨道,而很多案件中的行政行为又是导致诉讼的起因。最后这个案件又回到行政机关手中,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地解决吗?因此,这就是个恶性循环,所以怎样去把信访的东西尽量压缩减少,让其回到本源的司法领域,这是值得我们大力研究的。
苏琳伟博士关于公诉权属性探究的论文,是刑诉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中,监督者应该如何行使监督权,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另外,文章的结论“公诉权就是法律监督权”,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最后的改革是在公诉体制下进行的,如果这个结论成立的话,那么中国的法律就仅仅是对刑事法律的监督,而宪法上从来没有提到法律监督只是对刑事法律的监督。
报告人:崔雪丽(山东大学博士生)
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由于其自身各种原因大多数是以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但是民间调解存在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地方。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二者相结合的调适与合理衔接将为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报告人:蒋超(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
通过对西部某基层法院的参与观察,笔者认为法院在参与司法空间活动时,更多的是参与一个跟司法没有直接关系的生态空间,更为独特的是,即便是表面参与司法空间,其目的可能主要还是拓展生态空间。在生态空间中,法院不是作为司法主体存在,而是作为特定地方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借助一种“应酬的政治学”和其他主体完成社会关系的再生产。
□点评人:徐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崔雪丽博士关于调解的文章,作者其实并不了解少数民族纠纷情况,缺乏实际地调查,案例也是一个间接的材料,而且文中对于民间调解和人民调解内容的论述是断裂的。我认为现在的人民调解制度是缺乏效率的,但如果调解越是走向民间,效率则可能会越高。
蒋超博士的论文,对空间理论进行了很好的运用,但作者对这种理论并不十分了解,所以运用概念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例如,文中实际讲的是生态空间,但又和司法空间进行了比较,而文中的案例与空间本身没有直接的关系。法院运作的一天,这个最重要的其实是时间,文中所反映的是中国法院的一种常态,和行政机关运作的逻辑是完全一样的,所以下一步需要去寻找一种法院成长的逻辑,需要理论化,而和空间没有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
报告人:李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从法律上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报告人:艾明(四川大学博士生)
我国侦查措施立法中存在的权能复合主义是妨碍侦查法治化的重要因素,因此,未来我国侦查措施的立法应由权能复合主义转向权能限制主义。
□点评人:闵春雷(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两篇论文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关注中国实际问题、关注司法实践。其中李晶博士的论文观点很有新意,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例如题目涵盖性过广,各个部分较为平均用力,重点不够突出,文章部分内容的论述略显单薄。
艾明博士的论文从一个很小的问题出发,谈出了很大的道理,从问题提炼理论,然后探寻背后的原因,这种研究方法是难能可贵的,而且文章中的实证调研材料也很有价值。
报告人:周俊(四川大学博士生)
本文以司法实务领域新近关于上诉率考核的政策倾向与制度落实作为本文的切入点,提示出与考核机制有着密切关联的行政法治与纠纷解决的悖论以及行政审判中的便宜主义等根源性问题。
报告人:袁坚(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
笔者以国家介入刑事诉讼导致的刑事诉讼变迁为切入点,首先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随之仍以国家介入为基点,对刑讯逼供关联制度进行分析,并以此构建禁止刑讯逼供的制度框架。
□点评人:冯卫国(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在周俊博士的论文中,作者思路开阔并且准确地分析了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的走向,并冷静地回归本土,审势地分析了中国当前司法体系语境下的作法,文章很有见地。但对于上诉问题的研究,不应仅限于刑事诉讼,在其他诉讼中也存在着很大问题,而且对于“考核上诉率”和“限制上诉”
两个问题的关联性仍需要进一步思考。
袁坚博士的论文中,刑讯逼供虽然是一个老问题,但作者有不少的新思路、新观点。例如,从国家权力的角度出发,把刑事诉讼模式分为“自由”和“半自由”两种,体现了作者探索的勇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证据制度
报告人:冯俊伟(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刑事诉讼中法律推定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事实推定则应禁止适用;刑事推定的程序效力在于缓解证明困难和推进证明过程,实体效力在于增加了证明对象和对证明责任产生影响。
报告人:牟爱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
过错推定所引起的所谓“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对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的过渡和补充,这启发了我们认识到举证责任分配例外原则或第二原则的产生。
□点评人: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这两篇论文都是讨论推定问题的,其中冯俊伟博士的论文亮点在于:一是对推定概念的解释,强调了推定只能是经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二是提出了禁止事实推定适用;三是这篇论文从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事实真实这样一个原则出发,论证了推定在刑事诉讼中只能是极少数的例外。
牟爱华博士的论文提出了这样的新观点: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第二原则,其学术价值值得肯定。这个论文最大的优点是把实体法的研究与程序法的研究结合起来,这是我们应提倡的。
报告人:周湖勇(厦门大学博士生)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实行有利于工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倒置,但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时却发生了改变,使得工伤认定中举证责任最终由工伤劳动者承担,立法目的和实际运作发生了巨大偏差。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重构工伤认定程序。
报告人:熊英灼(湘潭大学博士生)
法院调查取证在现阶段虽然存在各种弊端,但我认为不应该完全废除,改革的思路应该是建立在保留法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废除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完善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点评人:周长军(山东大学教授)
周湖勇博士的论文优点就是问题意识比较明确,而且也提出了自己比较明确的解决思路。作者从一个案例出发,引申出工伤认定程序和工伤认定救济程序里面的举证责任冲突,特别是冲突导致的对劳动者的救济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应当如何进行改革。
熊英灼博士的论文观点很有见地,例如作者主张要取消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制度。另外,在基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方面,作者也作了很有新意的制度构建。
报告人: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在新的形式下,我们如何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有序的发展,实际上就是要从公正、高效和权威这三个角度来入手,我主要也是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
公正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追求的崇高的理想、价值和目标,它更是现在法治的灵魂。公正问题,在国家的司法实践当中应该说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也是我们改革的首要任务。从这些年来公正的改革来看,我们主要是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司法机制。今后我们国家完善司法公正最重要的出路还是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即司法制度公正。为什么要这样说呢?在司法改革的层面上,制度本身的公正性我觉得是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的本源问题。如果不解决好这个本源性的问题,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就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高效的改革目标设计来源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差距。现在社会的纠纷日益频繁和复杂,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和繁重的司法任务之间的冲突日益出现,从而给整个司法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因此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必然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利用我们这些有限的社会资源,以有限的司法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效应,从整体上促进社会效益的增加。
司法具有权威,才能有效益,才能向社会展示司法的规范性与刚性作用。我们现在司法实际上并不权威,可以说已经到了不能再忽视的程度。那么应当怎样提高司法权威?这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我的总体的视角就是着眼于实践,从实践的角度来提升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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