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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我喜欢称自己为学者”——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金友

来源:新闻中心   4-2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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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 陈虹伟

在当下空前活跃的法学学术领域,可谓群星璀璨,“名家”频出。刘金友以其较早主张引入“证据能力”、“无罪推定”的法治程序,创立平衡法学论、诉讼圆融论及三维证明标准论等学术贡献而令人耳熟能详,在诉讼法学界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然而,刘金友却在各种场合不赞成称自己为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家。他总是说,我喜欢称自己为学者,学者。终身学习者。或许正是怀着这种对法律科学真挚、敬畏的情怀,刘金友才能在花甲之年依然笔耕不辍,学术生命如日中天。

少年包公梦

刘金友出生在山东胶东地区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父亲是当地的京剧“名票”。父亲主演的“打龙袍”在他幼小的心灵打上了深刻的烙印。母亲给他起的乳名叫做“文正”,希望他日后能做一名包公。怀着做包公的梦想,坚信“寒门出英才”,刘金友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政法学院。他利用一切时间如饥似渴地刻苦攻读,知识让他大开眼界,有了一种“登泰山而小天下”的气魄。然而“少年的包公梦”却被那场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断送了,毕业后他被分配到沈阳一所中学担任教师。然而,正是这段教师的经历,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粉碎“四人帮”后,政法机关急需专业人才归队,作“包公”的大门再次向他敞开,但他却毅然决定回母校深造,三年研究生毕业后,他选择了留校,选择了用传授知识来报效国家。他说:“与其自己当一个‘包公’,不如能培养更多的‘现代包公’。”

桃李满天下

在中国政法大学,刘金友是证据法学这门课的开创者。当有人问起这一生最令他欣慰的是什么?他会自豪地说:“桃李天下,下自成溪。”刘金友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副院长,他不仅抓教学管理还亲自讲课,几十年间他的足迹遍布全国各地30多个地区,他教过的学生成千上万。他们中间有优秀法官、司法战线的英模以及著名律师。他带出的硕士、博士正在政法机关的重要岗位和高等学府施展才华。

寒来暑往,岁月交替。刘金友深深地爱着自己的学生。他告诉记者,他和学生的情谊,往往胜过亲友。他的最大满足是:“有弟子从远方来不亦乐乎?到远方去有弟子相迎不亦乐乎?弟子常从各地传来信息问候不亦乐乎。”

学术之花绽放

作为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学者,刘金友的理论创新,主要反映在他所提出的诉讼圆融论、平衡法学论、三维证明标准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精神赔偿与民事、刑事诉讼的可分论等方面。

我国早期的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存在着只强调实事求是的倾向。刘金友提出,应坚持实事求是与法治程序、证据规则的圆融,反对将二者相互排斥和取代。所谓“圆融”是借用佛家语“地、水、火、风,本性圆融”,即圆满融通之意。他认为实事求是和法治程序、证据规则是我国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两根不可动摇的支柱;二者的圆融是构建我国现代化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灵魂。他在早期的理论争鸣中,主张证据的合法性,力主排除非法证据。他在1992年推出的《证据理论与实务》一书中,从包括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强化伪证责任,律师介入侦查并解决侦查的“可视性”,保障刑讯逼供的有效严禁,排除非法证据,推定、无罪推定的合理利用,现代科技的充分利用等方面,对我国的法治程序、证据规则的构建提出了系统的立法建议。尤其是对无罪推定,当时的传统观点均持批判排斥的态度,他却以专章论证了合理引进无罪推定并在立法上正式确定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随着坚持法治程序,证据规则的引进、强化的大势形成,学界又出现了一种否定司法证明属于认识,否定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对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指导,否定实践是检验司法证明真理性的惟一标准对司法证明的普适性的倾向。他发表争鸣文章,主张实事求是与法治程序、证据规则的相容性,反对在新形势下以后者否定、排斥前者。他的《实践是检验司法证明真理性的惟一标准》一文,引发了学界的一场争鸣。在证明标准问题上,他主张坚持内心确信的心理学标准与客观真实的哲学标准及排除其他可能性的逻辑学标准的三维标准的统一。

世纪之交,围绕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问题,诉讼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刘金友从法哲学入手,再到哲学宇宙观,最后形成了平衡宇宙观、平衡人生观、平衡法学观、平衡诉讼法学观、平衡证据法学观。他认为宇宙、人生、法的实质在于平衡与和谐,法是社会神圣的平衡器。在诉讼法学、证据法学领域中,要追求冲突价值选择上的和谐平衡,即要保持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和谐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和谐平衡,主观证明标准(即内心确信与排除合理怀疑)与客观标准(即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和谐平衡。在发生冲突时,要根据趋利避弊的原则作出选择,在总体上保持冲突双方的相对平衡。他的这一“学说”,已经为学界一些人认同,也许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学说”将为这场争论划上一个句号。

刘金友在1990年出版的专著《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中,面对学界附带民事精神损失不能赔偿的倾向,坚决主张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一样,都要坚持物质、精神损失赔偿并重的原则。随后在他承担的起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论证的项目中,设置了二十多个法条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将精神损失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刘金友在积极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还要坚持刑民诉的可分性。这种可分性应反映为:附带民诉中的刑民可分性和附带民诉外的刑民可分性。前者即一般案件刑民一并审判,特殊情况的刑民分别审判,法定情况下还可将民事部分转民庭处理;后者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先刑后民,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先民后刑。

刘金友不仅是一名优秀教师、知名学者,同时还是一个出色的律师。从1984年作兼职律师以来,他承办过大大小小数百起案件,遍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涉外等领域。值得一提的是,他办理的90起刑事案件中,死刑案件25件,经他辩护,12件得以改判。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十周年之际,刘金友被评为北京市十大优秀律师。

就在结束本文的时候,记者耳畔响起了刘金友吟颂的《林中木歌》:

我是林中一木,从不想为娱人而被称为咏者,但却愿在天籁的交响乐中发出自己的和声。

我是林中一木,从不想为显赫而被当作栋梁,但却愿在大地的画卷中涂上自己的绿色。

我是林中一木,从不想万年常青,但却愿在落叶归根之时,连木也一起归根,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与自然圆融。

愿刘金友的学术生命常青。

[刘金友简介] 1943年2月生于山东省莱州市。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1979年考取北京政法学院诉讼专业研究生,1982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至今。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综合教研室主任、成人教育学院副院长、北京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大学直属)主任。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发表学术著作30余部、论文上百篇,参加或主持国家与部级法学重点科研项目5部,获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6项。参加《刑事诉讼法》修订、《律师法》修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起草等多项立法工作。

处世格言:为学要实,为业要精,为人要正,淡泊名利,笑对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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