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媒体法大  >  正文

【凤凰网】徐显明教授:《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依据十分充足

来源:采集人/逸驰空间记者 奚成月   3-16   阅读:
T AAA

凤凰卫视3月13日消息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依据十分充足。

首先是历史依据和事实依据。台湾自古属于中国,无论文字记载还是其它史实,都能证明这一点。

第二是国际法依据。联合国常务理事国及国际主流社会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第三是宪法依据。宪法在《序言》第九段对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有十分明确的表述,这是中华民族的「神圣使命」。

第四是政策依据。从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到江泽民的八点主张,再到胡锦涛的四点意见,主线都是一致的。

第五是法理依据。最根本的法理依据是以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法的产生。维护祖国的统一是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台湾是13亿中国人的台湾,不仅仅是2300万人的台湾。当然,大陆也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大陆,不仅仅是大陆同胞的大陆。另外,以法律处理分裂行为是世界通例。

第六是科学性依据。本法既有引导性的条款,也有鼓励性的条款,还有保护性的条款,当然,也有禁止性条款,反对性条款和预防性条款,这些条款非常和谐的组合在一起,达到高度统一。

第七是立法程序完备。草案是经过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后,提交到第三次代表大会审议的。

[法律摘录]

《反分裂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关闭

| 图片新闻 |
| 热点新闻 |
| 法大微信 |
扫一扫,知道更多

手机版 | mobile phone version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 网络工作室负责维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电子信箱:news@cupl.edu.cn


新闻网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