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2005年03月16日 14:18
人大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各方认为这部法律将促进台海地区的和平、稳定。那么《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请听权威专家为您解析。
主持人:(王世林):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今日关注》。今天我们来继续关注《反分裂国家法》。
今天演播室请来了两位专家,首先我来介绍一下,一位是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先生,一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的研究员刘红先生。欢迎两位专家到演播室来接受我们的采访。
昨天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反分裂国家法》是高票获得了通过,它的通过可以说是昭示了民心。我们注意到一些国家对这部法律做出了积极的评价,但是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在台湾岛内,少数“台独””分子对这部法律是恶意地诬蔑,他们说这部法律是一部对台动武法,说什么要片面改变两岸的现状,迫害两岸关系发展等等。首先第一个问题,我想请问一下两位,你们是如何理解这部法律的?这部法律的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徐校长?
徐显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从我的角度看,我想这部法第一个性质应该是一部引导性的法律,它的引导方向应该是向和平统一方面发展。而第二个性质应该是一个预防性的法律,预防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那几种极端情况的出现。第三个方面我想它应该是一个促进性的法律。尤其在这个方面,法律用比较大的篇幅写了相关的内容。所以它是促进两岸的和平统一。最后我想它还应该是一个保护性的法律,一旦极端的情况出现,国家将尽最大的可能保护台湾平民的生命财产以及相关的权利和正当的权益。所以在法学家的眼中,这个法不是一部战争的法,也不是一部战争的动员法,当然也不是需要改变目前台海现状的一部的法律。所以台湾的民众不应该被少数人所误导,应该从法理上去认识这部法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主持人:
您刚才谈到了立法的目的。刘教授,您的看法?
刘红(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
我觉得这个《反分裂国家法》实际上就是反独促统的一部基本法。它等于把我们50多年来,在推进两岸关系发展,在解决台湾问题过程中形成的方针、政策、路线,通过用国家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实际上我们从法律的内容上来看,它分为这几个层面:
一个是确立一个中国的原则。解决台湾问题和推进两岸关系发展,最后实现和平统一的最基本的基础问题。
第二个就是一个确立了一个最后我们的统一的完成。台湾问题的解决需要和平的手段。
第三层意思,作为现阶段,如何推动两岸交流,如何缓解两岸的政治僵局?最重要就是针对目前“台独”的嚣张和“台独”的活动怎么办?在《反分裂国家法》的第八、第九条,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我觉得它是一部反独促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它是一个完整的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的一个体系、思想。
主持人:
从我们的政策上来看,也是一脉相承的。
关于立法的目的,我们注意到,昨天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也曾经说过,《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加强和推进两岸关系的法,是一部和平统一的法,而不是战争法。同样我们也注意到,在今天下午,国务院台办的副主任王在希在新闻发布会上也谈说了,这部法律是有利于反对“台独”分裂活动的,是一部有利于台海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法律。可以说,我们国家一直在大力地推进依法治国,徐教授,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您理解这部法律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
徐显明:
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的话,应该先看这个法的内容。当然你刚才谈到了任何一部法都有它的目的,但是在研究立法目的的时候,我想这个目的应该分两层:
第一层,这个法的根本目的在哪里?
第二层,这个法的直接目的是什么?
从根本目的上来说,我想这个法调整的是国家的核心利益,调整的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同时调整的是民族的根本利益,而这三个利益,它的关系是递进的。这就是我们法的根本目的。而直接目的就是这个法第一条里面所明示的,反对和遏制“台独”,促进和平统一,然后还有三个维护。这三个维护就是我们直接要达到的一个目的。
从法理上去研究这个法,它性质的第二方面,我想应该把这个法当做是一种特别的法。
主持人:
从性质上来看,它是特别法。
徐显明:
它的内容非常特殊,所以我把它叫做“宪法相关法”。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把所有的法律可以分为六类,处在核心地位的是《宪法》和《宪法相关法》,这部法就属于《宪法相关法》。它特殊在哪儿呢?特殊的第一个原因就是它的适用范围比较特殊。一旦发生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极端情况(指台湾地区);第二个特殊,它适应的对象比较特殊,这个对象我想是两部分。一个部分是要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另一部分这个法也用了大量的篇幅要保护台湾的民众。特别是的在引导性的条款和预防性的条款里面都涉及到了,对台湾民众也是适应的。它是引导民众向和平统一的方向来发展。
第三个特殊就是这个法在实施的时候,当一种大家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出现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措施。像非和平的方式和其他必要的措施。所以类似这些问题都是带有一定特殊性的。所以它是一部特殊的立法,当然特殊还特殊在它适用的范围是比较特殊的,这个法是整个台湾地区都要适用的,它不适用于大陆地区,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如果大陆地区出现了分裂国家的行为,我们有《刑法》来调整,香港和澳门如果出现分裂国家的行为,有《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第23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通过香港的地方立法、特区的立法来预防这种行为。所以它的适用范围是比较特殊的。
主持人:
从适应范围来看,它立法的特殊性就体现出来了,针对台湾地区的。刘教授,刚才徐校长谈到这部法律的性质一个是宪法的相关法,另外这是一部特别法。从台湾问题专家的角度来看,您觉得这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
刘红:
我觉得徐教授对《反分裂国家法》的性质说的是非常准,非常到位的。我们说到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的话,关键就是,这是一个两岸关系走到今天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说在两岸关系的发展过程当中,尤其是在16年来,在李登辉和陈水扁执政的16年来,实质上他们就成了在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一股阻力。也就是说我们要解决台湾问题,我们发展两岸关系,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保证两岸关系正确的前进方向,向逐步统一进行。在这16年来,“台独”势力在进行了这么多的分裂活动的情况之下,这样就把我们祖国大陆逼到了一个什么程度?就是必须拿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确保两岸关系的正确前进和遏制“台独”的发展。所以我觉得徐教授对这个法律的定位是这样,但是更(确切说),它是一种两岸关系发展的一个必然的结果。
主持人:
所以等于发展到现在,出台这样一部法律,它是维护祖国统一的法律,是和平统一的法律。
刚才两位给我们介绍了《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目的和性质。徐教授从法理的角度,您如何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依据?
徐显明:这个法的立法依据,我想是非常充分的。首先我们可以从历史上看,台湾从历史上就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历史至今没有发生变化,即使在荷兰和日本占领期间,台湾仍然是中国的一个部分。从历史到今天的现实是一贯的,这个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这是我们立法的一种历史依据,现实根据。
第二个依据应该是我们的《宪法》依据。它是《宪法》的相关法,我们当然要在宪法当中找到依据。我们的《宪法》序言,第九自然段讲得非常清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和平统一祖国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神圣的职责。在我们的《宪法》里面,用“神圣”这个字眼一共使用过三次,其中两次就在这个自然段当中。所以就是落实《宪法》里面基本原则的一个法,它是以《宪法》为依据的。
当然立法更重要还有一个依据,就是法理上的依据。法理的依据首先表现在它必须根据多数人的意愿,根据多数人的意志来立法。这个法在昨天三次大会上,大家可以看到,只有两票弃权的,没有一票反对,这就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共同愿望。这就是最大的法律。
法理上还有第二个依据,就是反对分裂,用法律来制裁分裂行为,遏制分裂行为,这是国际惯例。在美国的历史上曾经发生过,在世界其他国家,大家都已经学会了用法律来处理分裂行为。所以这种国际经验我们是要借鉴的。这就是法理上的依据。
还有这个法的程序,在程序上是无可挑剔的,也是非常完备的。由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这个法律的议案,然后经过人大常委会全体审议,在去年的12月份,这个法在常委会上是全票通过的,然后决定提交到今年的第三次代表大会上,代表大会又以高票通过。所以它的立法程序是非常完备的。
这些都说明我们的立法依据非常充足。
当然刚才刘教授也谈到了,我们三代领导集体都曾经谈过对台的相关政策,但是有一点,主调始终是明晰的,那就是和平统一和“一国两制”。这个主调在这个法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就是政策依据。把我们执政党的主张通过法的方式使全国人民的意志高度的统一起来,这就是一个政策依据。
所以这个法通过了以后,它一个最大的意义就是把我们对台政策的方针固定下来,不再发生变化,并且不以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变成一个常态的规范。所以它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具有很深远的历史意义。
主持人:
刘教授,刚才徐校长谈的依据非常广泛,有历史依据,有现实的根据,还有法理的根据,也有程序的依据,还有政策的依据等等。那么从台湾问题专家的角度来看,您觉得还有哪些依据?
刘红:
我强调两点,一个是这是我们一个主权国家最高的民意立法机构,就国内的具体事物制定一个最高的法律。目前从台湾的反弹情况来讲,从台湾一些人对《反分裂国家法》的诬蔑、攻击、歪曲来讲的话,这里首先涉及到一个就是台湾的定位问题。作为《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依据最重要的依据,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独”分子和台湾的那些人,包括国际上的一些人,他们反对《反分裂国家法》一个所谓的依据就是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这是不存在的,所以你这样就证明你这个反对是没有力量的。反过来证明我们这个立法的依据是十分充足的。
第二,说到立法依据,我再举两个简单的例子。这里涉及到美国,美国这一次它对《反分裂国家法》也提出了一些看法。我觉得一个就是它制定了一个《台湾关系法》,你作为一个其他国家对另外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问题,你制定专门的法律,你合适不合适?你这就是干涉中国的内政。反过来,我们最高民意立法机构,对我们自己的问题,制定一个专门的法,这是完全应该的。
第二我就想起一个,美国在1861年制定了一个《反对脱离联邦法》,这个法的英文翻译跟我们的《反分裂国家法》是一样的,用的是同一个词。也就是说,中国和美国,历史上或者说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就是面临一小部分人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在1861年,在这么早的时候,因为美国制定了这个法律,通过这个法律想解决南北纷争,或者说南方的奴隶制集团进行的分裂国家活动。你们美国当时依靠这个《反对脱离联邦法》成功完成了国家的统一,我们觉得我们也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也是一个自己主权的行为。
所以从立法依据上来讲,是非常充分的。
徐显明:
美国的《反脱离联邦法》生效以后,有两个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第一就是全美国人的联邦意识,第二是全美国人的统一意识,所以联邦意识和统一意识就变成了美国的一种精神。那么在这一点儿上,我们中国人在统一的意识上,统一的观点上,我们历史上尽管有过短时期的分支状态,但是中国的文化当中统一一直是主流。
主持人:
刚才两位专家都谈到了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实际上纵观一下目前的国际社会,其他的一些国家在处理分裂的时候,它们也是使用这种法律的形式。也就是说,以法律的形式对待分裂国家的行为,是一种国际惯例。那就意味着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有权用法律的形式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可以说是用法律的形式来应对分裂国家的行为是一种国际惯例。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反分裂国家法》的第九条的具体的内容。
解说:
第九条,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主持人:
刘教授,您对这一段的表述有什么看法?
刘红:
我觉得这段表述非常重要,或者说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表述,才使得《反分裂国家法》最后能够有具体的成效。因为事实上台湾问题真正的问题所在、关键所在,或者说要推进两岸关系也好,或者说实现祖国统一也好,真正的问题所在是有一部分人不想统一,是有一部分人进行了很多的嚣张的“台独”活动。比如说它推进了法理“台独”,比如全面推进经济“台独”。这么多“台独”的活动直接威胁到中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直接威胁到台湾问题的解决,直接威胁到和平统一。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必须对这种分裂的行为拿出一个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来。
主持人:
刚才我们解读了《反分裂国家法》的第九条的内容,我们接下来再继续看一下《反分裂国家法》中第八条中的一些表述,然后再继续采访两位专家。
解说:
第八条,“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持人:
我们注意到在这一段的表述中,徐校长,用了这样一个字国家“得”采取。我们想从法律专家的角度来请教一下,我们为什么要用这个“得”字,给我们解释一下。
徐显明:
这个“得”字,我认为用的是非常恰当的。从法律上来解释的话,我们仍然应该从《宪法》当中寻找根据,我们的《宪法》里面有这样一条,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所以这个“得”字在《宪法》当中曾经使用过,所以它是有《宪法》依据的。
第二个从法理上来说,这个“得”我想应该理解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有权,我有权这样做,这是我的权利。第二层含义,应该理解为它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也就是说应该这样做,必须这样做。我既有权这样做,我也应该这样做,我也必须这样做。有权的时候,国家当然有一种主动,当它是一种责任的时候,它必须向它的人民进行交代。因为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要求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作为政府就必须来满足人民这样的要求,所以它就是一个执行人民意志的问题。它既是一种责任,又是一种权利。
第三个方面从这个词的使用来看,我们充分考虑到了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律当中的用语习惯,在台湾的法律里面,大量使用了一个“得”字,所以这个“得”字,更符合台湾民众对这个法的含义的一种理解。
主持人:
刘教授您怎么看待这段表述?
刘红:
我觉得用这个“得”字,它有一个前提,就是发生了那三种情况,就是“台独”的铤而走险。所以用这个“得”字,我觉得更加说明已经进入一种阶段的形势,就是说“台独”公开挑衅、公开挑战,已经把整个台湾推入到战火之中。所以在这种极端形势之下,必须采取果断行动。我对这个“得”字起码有这两层含义,一个是表明了形势的严峻,一个是表明了我们必须采取的果断的行动。
主持人:
接下来一个问题,想问你们两位专家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就是在这部法律出台以后,我们注意到有“台独”分子对台湾民众说,以后你与大陆之间来往的时候,也许你不知不觉就触犯了这部法律;所以有台湾民众就担心说,如果政治观点不同的话,是不是也会触犯法律?徐校长,能不能解释一下,您觉得这种担心必要不必要?为什么这些人会这样说?
徐显明:
第一,我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第二,凡是有这种想法的人,一定是被人所误导。因为法律上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告诉大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不是人民的思想,也不是人民的一种倾向,它直接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而本法又特别明确,它调整的对象,如果说在反对和遏制“台独”的问题上,它指向的就是的“台独”分裂势力,“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行为,这种活动才是本法在极端情况下所要调整的。所以它不指向台湾的民众。
主持人:
所以说他们完全没有必要有这样的担心。但这里也引出一个具体的问题,《反分裂国家法》从昨天开始已经正式开始颁布实施了,在实施以后,台湾的民众再来往大陆的时候,他们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
刘红:
我觉得台湾民众应该更加坦然。因为本身两岸交流就是这部法律所肯定下来的。因为我们看这一部法律实际上有3/4的篇幅是如何发展两岸关系,如何推进祖国的统一,特别是对两岸交流提出了五点建议,对如何启动两岸的政治谈判提出了六大议题,实际上就是等于把两岸之间交流的方方面面都已经归纳进来了。两岸交流本身就是祖国大陆提倡的,现在通过这个法律肯定下来的。你来往于大陆,或者说你有法可依了,原来这是一些政策、法规性的调整,现在已经有正式的法律给你肯定下来了。所以我觉得对台湾同胞来讲的话,对每年来往两岸的300多万台湾同胞来讲的话,我觉得这个担心是不必要的。但是这里面反映出一个问题,确确实实是有人在利用这个事件进行挑拨离间、误导、造谣、歪曲《反分裂国家法》。也就是说有人出于搞“台独”的目的,它并不希望两岸交流热起来,并不希望两岸走得近起来,并不希望两岸的政治谈判、政治关系能够恢复和发展起来。所以它就利用《反分裂国家法》出台的机会进行造谣、诬蔑、歪曲。所以我觉得《反分裂国家法》出台以后,确确实实也给台湾同胞也提一个醒,不要受误导,还是认真地把十个条款看一看就明白了。
徐显明:
关于立法,我可以补充一下,有一个小的插曲。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代表们审议结果的时候,大家已经注意到了,原来的条文和法律委员会审议以后的条文有五处变动。其中有一处就涉及到刚才的问题,原来使用“居民”,现在改为“人员”。所以法律委员会考虑的意见就是“人员”所涵盖的范围会更广,这就表达了立法的意图,是要推动更多的人进行交往。
主持人:
我注意到台湾媒体有报道,他们的题目是《反分裂国家法》颁布以后,是对台湾有利,对“台独”不利,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对台湾民众有利,对“台独”分子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