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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李曙光教授谈破产法立法

来源:新闻中心网络工作室 采集人/吕贤刚   11-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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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试行的“破产法”,运行15年来,无论从条文还是程序均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尤其与当前的新形势不相适应,而于1994年就已开始修订的新破产法经数易其稿终于进入尾声。日前,记者就新破产法的修订过程采访了新破产法立法小组成员之一,“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

记者(以下简称记):新的破产法可以说“犹抱琵琶”,您能谈谈它为何迟迟不出台?

李曙光教授(以下简称李):新的破产法从1994年就开始起草了,为什么迟迟不能出台?有很多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家对其重要性有不同认识,老一代领导主要关心国有企业破产, 原来的破产法仅仅考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公司、合伙、三资等企业都需要破产法来规范,以及中国入世以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如何防范金融风险对破产法修改提出了越来越迫切的要求。目前破产法的修改已经是最后一稿,如果通过人大的审议,可能不久就能出台。

记:目前试行的破产法可以说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了,您能谈谈“旧”的破产法有那些缺陷?

李:“旧”的破产法是在1986年“双轨制”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律。它的具体缺陷主要有,第一,它的条文很简单,条文也很少,只是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很多程序操作性不强、甚至没有规定。第二,计划色彩很浓、行政干预很强,比如说破产清算组由政府来组成,没有利用市场化的独立机构和专业组织、专业人士来做。第三,对许多基本概念的界定是不明晰的,比如说对破产界定的认识,所谓“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法律上表述不明确。第四,目前的破产法一直只是试行,针对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适用范围有限。第五,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重组、破产管理人等一些制度缺乏,使它在实践中操作性比较差。

实际上,近几年的破产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破产政策来执行的,但国务院政策和破产法一起使用,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欺诈性破产的问题就容易产生,像地方上假破产真逃债,通过恶意的破产来圈钱等现象不时出现。

记:新的破产法是如何考虑到对国情的“路径依赖”?还有对国际上通用的法律规则是如何吸取的?

李:新的破产法考虑到了国情状况,对国有企业的破产,授权国务院来特别规定。破产适用范围考虑了我国的国情,给了六类企业,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企业、三资企业等,同时也给了商自然人,为将来的自然人破产开了一个小门。还有破产法实施是以公司法颁布为界限的,公司法颁布前,特别是涉及到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可能还要适用一些特别的政策,公司法颁布后的企业适用新的破产法。

新的破产法吸收了发达国家破产法的一些立法技术,如破产重组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等,这些都是国际破产法流行的趋势,像“安然”破产就是用了重组制度。新的破产法也吸取了这些制度,不是清算了事,而是对一些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给予重组期,让企业有重整的机会。 还有这次破产法的修订注重了可操作性,破产法条款比较细、比较具体,程序比较严谨。

记: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可以说是不同的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您能谈谈新的破产法表达了怎样的利益格局?新的破产法是如何规范政府这个强大利益集团的?

李:草案中可以看见,新的破产法把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条款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位子上,在总则里做了规定。但是,中国的改革开放20多年了,从上到下、包括政府自身都达成了共识,政府应该当机立断从市场中退出来,未来政府在破产过程中,起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弱,独立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士越来越起到重要的作用。另外,对于法院、债务人、债权人的地位,不同的作用及其表现都有明晰的规定。可以说新的破产法反映了我国经过市场经济改革后形成的新的利益格局。

记: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对美国造成了很大的震动,有人认为按照新的破产法许多资不抵债的企业可能会走向破产,您认为新的破产法出台会对企业,甚至于社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李:安然公司的破产所以对美国产生重大的影响是因为这次破产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还有就是和我国“银广夏”一样,有“虚高利润”的问题,从而暴露出即使在美国的市场经济健全的社会里,同样有制度腐败的存在,对美国来说可能需要继续为他们的制度补漏洞。但是对我国来说,法治水平远远的落后于美国,没有一部好的破产法,我国出现的不仅是一个“安然公司”,而是会出现一批的“安然公司”,甚至于出现整个经济的危机。

至于新的破产法的出台会不会引发企业的破产。其实,破产法的存在与否是不会影响企业自身在市场中竞争的命运,破产法的出现只会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得到公平的清偿。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好的破产法的存在只是让资不抵债或“现金流”发生障碍的企业得到破产,如果让这类企业继续存在只会造成社会资源更大的浪费。从法学的角度来说,破产法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不然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记:法律是一个体系,破产法的实施需要其他法律的配套。您如何看待新的破产法和别的法律相配套问题,还有面对入世,破产法和国际规则是如何衔接的?

李:现在有人希望破产法能解决一切问题,其实破产法只能解决其本身所涵盖的一些问题,甚至于连本法涵盖的一些问题都要有其他相关的制度配套才能实现,比如说,社会保障制度、金融制度等等,所以只有加快相关法律和制度的改革,破产法的实施才有保障。否则,破产法是单兵突进,也难以成就。所以只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甚至于政治制度的配套,才能整体推进整个改革,反之,新的破产法实施也会推进其他法律、制度的改革。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新的破产法超前性、可塑性对以前所制定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目前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要求修改的呼声比较高。这不是说要其他的法律适合破产法,而是这些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合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

中国入世后不论是破产法或者其他的法律都要和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接轨,使中国的企业能进入世界去竞争,使中国的经济融入世界。

《中国经济时报》

(责任编辑: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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